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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险资专项产品方案出炉: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可转债

《通知》从产品经理条件、投资范围、退出安排、风险管控等方面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特殊产品进行了规范。据业内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基金设立专项产品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这不包括在股权投资比例的监管范围内,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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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特殊产品可分四类投资的通知》,本文件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保险资金对优质上市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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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知》从多个维度对特殊产品进行了细化,不仅要求独立管理、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还要求条件复杂的商业银行独立托管。它还规定了设立特殊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格和特殊产品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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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应具备四个条件: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发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资格;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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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投入特殊产品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未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特殊产品应有合理的平仓期限和产品期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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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险公司投资特殊产品的账面余额不计入权益性资产投资比例,但计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的监管范围。然而,披露是必需的。根据通知,特殊产品发行前,需向中国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产品信息登记,并提交产品登记申请书、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托管协议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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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对上市公司的金融和战略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务投资等领域的监管体系,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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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可以提高保险资金的积极性。中国保监会表示,该通知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项稳定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通过特殊的产品形式,保险基金可以为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的财务支持;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特殊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具有前景、市场和技术优势但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成为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地夯实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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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保监会对设立保险资金专用产品的态度并非偶然。10月19日,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给出了两个信号:保险基金可以参与股权质押业务,增加保险基金对优质上市公司的财务和战略投资。这一信号被市场参与者视为鼓励保险拯救市场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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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允许保险基金设立专项产品,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流动性风险,不纳入股权投资比例监管,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东方金城首席财务分析师徐成元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规定,上季度末保险公司股权资产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单只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截至2018年8月底,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为19532.4亿元,占保险资金使用总额的12.43%。尽管就比例而言,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产品的比例仍然远远不受空监管的限制。但是,考虑到目前质押品总市值超过3万亿,仍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放开股权投资比例限制,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避免担心投资比例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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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业内分析人士表示,通过设立特殊产品参与,而不是直接购买特定股票,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风险预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理性投资和浑水摸鱼。同时,股权质押的特殊产品可能涉及保险资金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一般基于对目标上市公司的深入了解和长期明确的投资意向。

标题:险资专项产品方案出炉: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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