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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依法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执行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也可以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鼓励发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的投资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鼓励尚未设立执行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法律法规允许外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通知还规定,上述机构发起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交项目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网上申报平台工作的通知》(财企办发[2018]862号),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发改委发文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此外,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保监会今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指出,私人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在合同中有规定,可以投资于债务资产和股权资产。权益性资产是指上市和交易的股票、非上市企业的权益及其获得(接受)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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