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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公安稽查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利益相关者的非法集资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受到严惩。但是,《意见》也指出,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全额)返还非法所得,并尽力弥补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海发布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指导意见 明确犯罪界限

同时,《意见》区分了非法集资罪与非非法集资罪的界限,认定为非法集资罪的行为包括:

(a)虚构业务或故意夸大宣传;

(二)明知集资参与者的回扣过高,或者招揽业务的佣金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条件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但仍以高利率手段偿还单位债务的;

(四)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者取缔后,又从事同一业务的;

(五)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到,在多人参与并分工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原则上应区分主犯和从犯。特别提到,除了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之外,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执行者和知道非法集资的性质并投资股票的主要谋利者也应被认定为主犯。

上海发布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指导意见 明确犯罪界限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意见》还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进行非法集资,包括从亲友处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不得计入犯罪数额,但应优先用于补偿其他集资参与者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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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参与非法集资所得,《意见》指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销售人员)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除获得佣金等非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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