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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北京网上贷款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向社会公示不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向社会公示不当,以免影响受理和备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二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其他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及其他宣传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不当宣传金融产品和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宣传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如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与许可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虚假和非法宣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客户不得利用‘存管’进行营销和宣传。”协会提出了这一要求。同时,该协会还表示,如果经核实发现宣传不当,将向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标题:北京市网贷协会: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做不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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