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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些媒体报道,目前网上贷款行业的生存状况非常艰难,不仅受到行业负面消息的影响,还面临着品牌建设困难、获得流量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网上贷款的冬天”的说法在业内广为流传。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营销模式可能涉嫌违反规定

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网上贷款市场不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平台,留在行业内的平台必须在各方面合法合规。平台总数虽小,但市场份额并未减少,但可能会随着网上贷款行业的合规性而增加,因此“寒冬”的说法可能并不准确。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但是,从各种网上借贷平台热衷于影视营销的现象来看,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他们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所以我们不得不利用各种影视剧来打造品牌,从而吸收新的流量进入市场。对于这种营销模式,有些人认为它可能涉嫌违规。本声明基于网上贷款行业的《行为准则》和《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者变相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四)自行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五)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七)销售理财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理财产品;(八)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债权转让;(九)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经纪等业务混合、捆绑和代理,但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除外;(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推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同业拆借活动。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对于网上借贷平台的影视营销,可视为违反第四项“自我推广或委托或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实体场所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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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场所”的法律解释

存储偏差

然而,通过仔细解读这部法律,不难发现它禁止的是电子渠道之外的宣传和推广。也就是说,暂行办法禁止网上贷款中介机构在电子渠道以外的实体场所推广其业务和产品。在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更有可能结合网络影视剧中相应的剧情人物,拍摄特定的网络广告来实施推广行为,宣传和沟通的方式更依赖于各种网络视频网站。因此,很难将电视剧中植入的广告解释为物理场所。即使这类电影和电视剧在电视频道播出,如果被归类为“宣传或促进融资项目的实际场所”,也很难从法律上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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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这种行为缺乏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根据法律解释来理解和适用。如果国家对后期的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则应以此为准。

九条“红线”

判断不应该是全面的

此外,有人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7个部门颁布的相关实施方案,共划定了9条“红线”,包括“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合理提示或警示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根据该规定,网上借贷平台的推广涉嫌违规。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2016年4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门发布的相关《实施方案》,“发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规定: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未合理提示或警示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风险责任;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证收益;三是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第四是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受益人的名字或形象作为推荐和证书;五是虚假宣传投资理财产品的效益和安全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和信用贷款广告。与允许的内容不一致;第七,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禁止的违法行为;九是宣传和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增加购房杠杆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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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九项就是所谓的九条“红线”。《广告法》第一项“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合理提示或警示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风险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指《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即投资推广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证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姓名或形象作为推荐、证明。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也就是说,无论是产品推荐还是品牌推广,都需要合理提示或警示点对点借贷中介广告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满足广告法对此类广告的要求。

广告是否给出合理的风险提示,应根据广告的本质和形式以及公众的理解程度,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从而判断其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毕竟,在各种监管之后能够留下并继续发展的平台必须积极拥抱监管。因此,网上借贷平台是否涉嫌违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而不应该用棍子打死。

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标题:网贷推广涉足影视 营销模式或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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