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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实习记者王晨

姚祥云主编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今年9月7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机构应为作为主要投资者的境内注册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拟实施机构总股本的50%。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

债转股实施机构业务范围扩至7项  对“僵尸企业”设禁令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稿实施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到七项。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应对僵尸企业和其他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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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苏宁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告诉国家商报,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加快债转股的进程。

不允许对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国家商报》记者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执行机构不应对以下企业实施债转股:没有扭亏希望、失去生存和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恶意逃避债务的不诚实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明确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扩大过剩产能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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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薛洪言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促进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发展,债转股作为去杠杆化的有效工具有望加速。债转股是去年提出的,目的是通过债权转股权,缓解企业的正常压力,帮助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这可以加快去产能、去库存和去杠杆化的进程,帮助供应方改革继续推进,增强实体经济中长期发展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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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发展前景好、但存在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包括:行业周期性波动。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高负债导致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前沿的高负债重点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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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执行机构不得接受债权让与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证和固定收益承诺,不得实施利益转移,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同时,还要求执行机构除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外,不得与银行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整转移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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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执行机构收购银行债权,征求意见稿要求债权转让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利用资本、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债权转让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明示或暗示的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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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机构可以从事七项业务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债转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银监会要求债转股机构只能开展四项业务,本次咨询稿将实施机构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扩大到七项。同时,执行机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成为私人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为合格的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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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发展范围,风险敞口草案要求执行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相关配套业务。原则上全年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主营业务或收入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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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本行非关联执行机构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关联执行机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机构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以债转股为目的,取得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管理股权,对未转为股份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的管理;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拆借等方式吸收资金。;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同业存款、贷款交易、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募集资金的目的;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咨询和咨询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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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已签署但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管理办法不应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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