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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关于现金贷款监管的通知》发布前,零一金融零一智库发布了《现金贷款:重新界定行为边界》(点击获取报告pdf版)报告,详细梳理了现金贷款的来源、资金来源、争论重点、监管现状等问题,供业内人士参考。

逐条解读“现金贷”监管新规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和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现金贷款业务清理整顿工作。

逐条解读“现金贷”监管新规

《通知》的规定总体上更加严格:明确协调监管,开展网上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加大努力,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继续推进和完善p2p对等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管理;与此同时,我们将对各类非法机构进行分类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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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款”业务非常薄弱,难以突破。

《通知》明确了贷款业务许可和实施许可监管的思路;同时,注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文件发布后,曲店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将股份回购规模扩大至不超过3亿美元。后渠店股价完全收复市场失地,上涨4.04%。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公司,包括建普科技、新富、排牌贷款、好又多贷款、信贷和阿里巴巴,均下跌。

下面,笔者将对该通知的部分内容逐一进行简要分析和解读。

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省(区、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

近年来,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的“现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对满足部分群体的正常消费信贷需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收款、异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解释:给出了“现金贷款”的描述性定义,但仍不够严格和具体。如果把现金贷款归入消费金融业务的大类,那么“四不”贷款就涵盖了很广的范围,如果一定要仔细研究的话,例如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综合消费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无指定用途、无情景支持、无抵押的特点。这说明监管的范围很广,“误杀总比放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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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p2p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同业拆借函》、《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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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述可依赖的法律法规缺乏一个至关重要的“贷款人条例”。因此,以下一些规定仍有许多不确定性;笔者之前分析过中国的《贷款人条例》-《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不知道目前进展如何;本通知的法律级别不高。如果我们真的想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国应该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而不是出台文件来监督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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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依法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资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说明: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实行许可证监管。

(二)各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匹配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贷款条件和逾期处理信息应提前充分公开披露,以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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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是指最高法“二线三区”的规定,其中24%和36%需要严格遵守;“现金贷款”平台没有希望试图享有豁免权并得到不同的待遇;利率阻断了平台通过分离利息和费用规避监管的途径,综合成本以年化利率的形式披露。但是计算方法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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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和陷入债务陷阱。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等。应全面、持续地进行评估,认真确定借款人的适宜性、综合资本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使用限额和还款方式。不得向没有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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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注贷款人贷款适当性和kyc能力原则;似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工资贷款监管的原则和方法。

中国很少有贷款展期。美国发薪日贷款的一个缺点是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延长贷款期限,这种方式容易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因此,许多国家对借款人延期的次数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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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版)已有相关规定,但该条例尚未出台。

(4)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信用记录、长期贷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加强风险内部控制,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险控制模式,不得以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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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这个问题不能完全靠市场机构的主观意愿来解决。中国的信用信息系统仍然需要跟上。

(5)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或骚扰等手段收取贷款。

解读:现阶段,中国收藏行业的业务发展和监管非常尴尬;我国禁止设立讨债公司,但对一些讨债行为有一定的规定。关于收债行为比较明确的文件是《非存款借贷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与以前的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但该条例尚未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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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类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

解说:没什么好说的,这是一个关键点。在现阶段,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网络信息安全法》颁布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会越来越严格。

二、全面监管,开展网络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信贷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准设立的网络(互联网)小额信贷公司;暂停新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跨省(区、市)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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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批准的机构,应重新审核其业务资格。

说明:可能需要等到《网上小额贷款监管细则》和《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出台后才能发布。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情景和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减少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促贷”和“多渠道借款”。严禁发放“校园贷款”和“首付贷款”。禁止为股票、期货和其他投机业务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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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整顿存量,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限;校园贷款业务再次受到监管,相关上市和计划上市公司遭到枪击。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种本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贷款中通过信息中介整合资金。以信贷资产转移和资产证券化名义整合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合并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应进一步放松或变相放松小额贷款公司整合资金的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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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在期限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监督实施。

网络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信贷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将制定并发布网络小额信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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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圈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和渠道的红线:不进行场外资产证券化等一揽子转移融资,不与p2p合作获取资金;

现场资产证券化和其他形式的融资是有限的,这基本上停止了这种方式;行业巨头,特别是那些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明显的限制,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百度金融、小米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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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蚂蚁金服可以通过网上商户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为“借白”、“花白”等产品和服务提供资金。

三是加大努力,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遵循《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贷款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投资贷款。

说明:停止“助学贷款”模式;停止“联合贷款”模式;这一条款非常有力,其他贷款领域的贷款援助模式也可能受到牵连,如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

另一方面,理论上,网上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具有贷款资格的机构可以与银行金融机构一起贷款。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整合来自银行的资金,但可以整合的资金规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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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用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以“回报”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和自下而上承诺等变相信用增级服务,应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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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贷款机构未来的业务只能更加面向服务。出口金融技术仍然是可能的,例如,获取客户的精确营销,收集客户的基于数据的手段,等等。

问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接受信用增级服务,如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和自下而上的承诺;延伸来说,如何界定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的情况。参与消费信贷贷款援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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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以“现金贷款”、“校园贷款”、“首付贷款”为基础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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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现金贷款的来源受到严格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款”业务的规范和整改,由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实施,当地整改办公室协调。

第四,继续推进和完善p2p对等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管理

(一)不得匹配或伪装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业务;严禁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说明:符合法律相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业务仍可匹配;核心是收费要符合规定,严禁收取利息。

(2)不允许外包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

解读:关注客户信息保护,对p2p风险控制水平等能力提出要求;加速市场淘汰。

(3)不允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参与p2p对等贷款。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匹配业务。不得提供“首付”、房地产异地集资等贷款配套服务。不得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匹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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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关注p2p平台的kyc能力;禁止匹配借入资金不明的业务,禁止匹配借入资金流入住房市场的业务;然而,在实践中很难借钱。

诚然,消费者分期付款业务面临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同业拆借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同业拆借“现金贷款”业务活动的通知》(银发[2017]19号《网上贷款整治工作办公室函》)的要求,清理整顿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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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和平台,相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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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例如,分流网站等。,或具体监管“现金贷款”营销广告;它可以与p2p相关的监管等进行比较。

(二)对未经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此机会逃避债务,不支持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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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收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是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标准化和整改工作的效果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下,明确各机构整改的主要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基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辖区内从业人员的主要职责,全面清理整顿继续实施,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地区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制定应急计划,保持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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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要引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借多贷多。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义务,建立失信信息披露、联合处罚等制度,使失信者在一个地方失信,在所有地方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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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数据共享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迎来了一个被动的发展机遇。

(3)各地要开展风险预警教育,提高人们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4)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和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渠道的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活动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活动进行重罚,形成有效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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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改。那些缺乏监督责任和不执行的人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6)各地要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银监会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逐条解读“现金贷”监管新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管理p2p网上贷款风险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印章)(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印章)

2017年12月1日

标题:逐条解读“现金贷”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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