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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表明,被告人林森浩和受害者黄洋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级硕士研究生,属于不同的医学专业。 从去年8月开始,林森浩和葛某等同学住在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421室。 年8月,黄洋转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居。 之后,林森浩因小事不满黄洋,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心以下毒的方式加害黄洋。

【要闻】上海检方公布复旦投毒案案情

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被告以取物之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加入了参加动物实验时弹劾的剧毒二甲基亚硝胺的试验 当天下午5点50分左右,林森浩把上述物品带到421室,乘坐无人机,把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同室的饮水机内,然后把试剂瓶等和黄色医疗垃圾袋一起从宿舍拿出来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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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那里收到了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呕吐,当天中午去中山医院就诊。 第二天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发现肝功能障碍严重,住院注意。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送到外科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黄洋医生看病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了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两次接受公安人员咨询时,没有供述吸毒的事实,但第二天凌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呼叫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吸毒的事实。 受害者黄洋经救治于4月16日死亡。 受害者黄洋被鉴定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引起的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导致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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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林森浩被告为宣泄抑郁而故意杀人,受害者黄洋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申诉的罪名成立。 林森浩是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参加了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动物实验和研究。 我知道二甲基亚硝胺系的剧毒品,故意把超过致死量的毒物投入饮水机,黄洋喝了中毒了。 黄洋医生诊察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这些事实表明林森浩主观上有希望受害者发生黄洋死亡结果的意图。 林森浩出于建立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解和辩护人林森浩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明确的事实不符,没有被采用。 被告林森浩为小事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结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 林森浩直到事件发生后才能忠实地供述犯罪,但还不足以轻惩。 辩护人建议并不采纳对林森浩的轻处罚意见。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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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剥夺了政治权利。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第二说后10天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时,必须提交诉状原件的一部分、副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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