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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今后谁敢保护环境权呢? ”。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曾祥斌提出疑问。

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钟祥市大生物化工有限企业事件(本报8月29日以“湖北钟祥:村民向污染公司提出索赔,被敲诈勒索判处死刑”为题报道),曾祥斌 除了上述疑问,曾祥斌在辩护词中,污染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大生化工的污染也是现实的问题,魏开祖和其他村民由法律手段维权提出,诉讼、访问、通报、个人调解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手段

【要闻】法律专家:三大法规已成打击报复举报人利器

司法是不应该被异化的公器

事件的原因来源于钟祥市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与当地村民之间的游戏。

2006年,钟祥市大学生化工厂(后更名为钟祥市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记者注)在刘冲村落建立。 从2008年开始,大学生化工厂陆续投入生产,是10万吨/年硫酸和10万吨/年磷酸一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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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生化工业有限企业污染和事故频发,污水、有害气体、粉尘、噪音对刘流村村民猪圈、山林、作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与污染工厂谈判的结果是,去年5月左右,村民们走上了维权访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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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2个猪圈、山林受损的村民魏开祖、余定海分别领取了124万元和35万元的赔偿金。 另外,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与住在600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17户村民签订了环境补偿协议,17户村民每年可获得2万元的环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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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刘冲村民和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之间的矛盾就画上了句号。 但是,在签订环境补偿协定的第二年,17户村民未能按照协定领取2万元的补偿金。 年9月,姚成英、余定海和其他几个村民再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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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件。 年9月6日,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向公安部门提交了对魏开祖、余定海的起诉书。 这时魏开祖,从余定海得到赔偿,已经有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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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有限企业方面说,魏开祖和余定海曾经多次组织群众访问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堵住了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和钟祥市环境保护局的大门,这给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生化工有限企业迫于压力,分别向魏开祖和余定海支付了124万元和35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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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7日和10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嫌疑分别拘留了魏开祖、余定海刑事。 从此,环境保护维权纠纷发展成了刑事案件。

案件至今仍未得到最终判决,曾祥斌确信,两名被告人是正当的环境保护权,不构成敲诈勒索,将无罪。 余定海的辩护人张丹杰在一审辩护语中指出,司法是公器,所有主体必须在其框架内活动,它不得异化为任何个人或公司的家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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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罪恶和非罪的界限

合理的索赔和敲诈勒索罪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界线,区分罪和非罪吗?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表示:“法律一定是有分界线的。 罪是罪,非罪是非罪”。

《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定义为“以非法占领为目的,对受害者采用威胁和恐吓的做法,强迫公私财产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条件是恐惧他人交付财物,主观条件是非法占有”。 阮齐林认为,魏开祖、余定海涉嫌敲诈钟祥市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的事件中,两名刑事被告是污染的受害者。 “既然是被污染的受害者,他就有权得到赔偿,最多也只是很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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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说,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就有权索赔,索赔金额本身的高低不是问题的焦点。 “索赔金额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 ”。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4月26日魏开祖的审判过程中,公诉方先后访问了魏开祖妻子姚成英和余定海、朱桂枝和刘冲村5组其他村民,先后访问了磷矿镇、钟祥市、荆门市三级政府和省信访局,组织村民举行镇政府、钟祥市环保局,以及多次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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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说,虽然村民的方法有点过激,但是在实现需求方面,阮齐林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许兰亭也认为,嫌疑人的访问是正当的维权,在猪圈、山林等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索赔额有差异,也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由于村民不断访问和包围政府部门、公司的大门,大学生化工有限企业“迫于压力”,因此分别向魏开祖和余定海支付了124万元和35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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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终身教授说:“访问当然会带来压力,同时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压力,也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压力。”

“即使有想实际借访问赚更多的人,也不能敲诈勒索,抓住了他”陈光说,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索赔人不断访问,要求太高的赔偿金,只能说访问太多,不合理。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有关部门表现出来,耐心做好访问者的思想工作,进行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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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赔偿协定,村民再次访问要求履行协议是合法的行为。 ”。 陈光说,访问中出现过激行为,如发生肢体冲突,应尽量慎重解决,不可轻易处罚。

可以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罪行是什么?

那么,除了敲诈勒索罪之外,还有用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罪吗?

陈光说,很少以敲诈勒索罪打击访问者,比较多的是将访问者的访问行为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定罪。

陈光说:“以前用惯用的方法,以劳动教养为稳定的手段,抑制访问行为。”

长期从事法制报道的情报界人士说,在他处理的大量报道中,除了将合理的索赔变成敲诈勒索被定罪外,还经常使用两个罪名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个是把正常访问变成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另一个是把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罪。 这三个罪名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和非法公司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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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集体冲击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分子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剥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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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是正常访问还是犯了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分界线是被访问的机构是否解决了反映给访问者的问题。

国务院公布的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从业部门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解决信访,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 这最后一句还确定了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的访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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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视访问者,访问者当然每天都在你门口。 如果只是这样,他说他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业务,那显然是把正常的访问活动视为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洪道德,如果访问者行为过激,政府部门必须先问自己,访问工作做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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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访问者的访问理由是否正当,要找的政府机关是否正确。 然后,看这个机构是否接待访问者,关于那个访问,是否配备负责人听取他的访问意见,给了对方必要的政策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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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认为,如果出现“访问”,有关部门必须首先查明访问者“访问”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妥善解决访问意见,访问者的过激行为就应该了解,不应该轻易认为是犯罪。 “这是因为政府机关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政府机关必须首先进行自我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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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得到了徐兰亭的肯定。 “在老百姓访问期间,有时会把门堵住,不要正常上班。 他可能不会冲击政府部门,但采取堵住门等方法,要求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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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周末》报道,年5月27日魏开祖亲属和村民包围钟祥市环保局达3个小时,该局工作人员和家属不能正常进出。

许兰亭说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因为平民确实遭受了损失,看有关部门是否妥善处理了他们的访问问题,不要轻易处罚。

“但是,在访问机关已经处理的情况下,应该说清楚的是,应该接待的接待被进行,应该赔偿的东西也被赔偿,如果民众有集体闹事的行为,就必须依法逮捕”洪道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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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第20条也规定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自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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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必须使用和平方法,不得扰乱或殴打公共秩序。 去访局,向党政机关递交资料,反映需求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一定是犯罪。 ”。许兰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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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欺诈,许兰亭认为法律界限很明确。

《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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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隐瞒虚构的事实,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欺诈。 合同纠纷是双方确实在交易,只是交易有点问题。 ”。 许兰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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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也认为,是否有欺诈行为,第一是借款时是否虚构了事实,第二是看借款时是否已经不打算还了。

“这两种情况得到了很好的评价。 诈骗一定是恶意的,我故意从你那里拿到钱,不打算还,这就是诈骗。 ”。 洪道德说,如果借款人确实像他借款时表明的那样,把钱用于合理的适用范围,那么,以后即使因经济形势变化等理由资金不再返回,即使不能偿还也不会成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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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用于散财,否则客观行为只要显示出本来的目的是善意的,就可以原谅”洪道德说。

警惕司法的“地方化”

在罪和非罪之间,法律规范很明确,但存在为什么有人可以用司法方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许兰亭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说,尽管法律很清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实践部门不擅长或假装不擅长,是故意的。

许兰亭指出,公检法的三个机关都由市委书记管理,引起司法地方化,这样的“集权”很难在司法道路上打击报复举报人。 因此,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有必要严格依法工作,提高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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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认为:“对访问者来说,首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是第一位的。” 他指出,处理访问问题,必须是原件的清源,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公正、司法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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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问题需要综合管理,首先要清除访问的土壤,明确访问是司法上的不公正还是相关机构解决了不公正造成的,公平处理这个问题。 其次,对不合理的访问,还是要按照程序、法律处理。 第三,让访问者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让他们理解你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但想通过访问实现非法权利也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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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击报复举报人,滥用权力者有三个“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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