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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大醉酒驾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无期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2009-12-24 [打印] [关闭] 本报南京12月23日电(记者雷宇)今天上午,广受瞩目的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家属当庭表示不服判决。

“南京特大醉酒驾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无期”

这已是今年以来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第三次以“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对醉驾肇事者作出严厉的量刑。此前,有成都孙伟铭案和广东黎景全案以此量刑。

“南京特大醉酒驾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无期”

张明宝事发前是南京某建筑企业的项目部经理。2009年6月30日20时许,张明宝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一辆别克君威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中有一名孕妇,坠地时腹中胎儿脱出,母子双双死亡。

“南京特大醉酒驾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无期”

经查,张明宝在案发当天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系其自主行为,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

“南京特大醉酒驾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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