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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25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在网站上发表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增加投资估算建楼堂馆所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暂行条例的多份复印件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对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的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为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现实情况,征稿重新界定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维护改造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各种设施和场所,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专业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规定,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流动资金、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的建设。 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楼堂馆建设只能采用财政资金,不得采用金融机构贷款。 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资金。 不得融资、集资或摊派。 不能借钱。 施工单位不能垫付资金。 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直接采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只粗略规定各级审计、监察、银行、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楼堂馆的建设。 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还要求国务院迅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1988年9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暂行条例的多份复印件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对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的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为此,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现实情况,征稿重新界定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维护改造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各种设施和场所,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专业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规定,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流动资金、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的建设。 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楼堂馆建设只能采用财政资金,不得采用金融机构贷款。 不得接受赞助或捐赠资金。 不得融资、集资或摊派。 不能借钱。 施工单位不能垫付资金。 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直接采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条例只粗略规定各级审计、监察、银行、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楼堂馆的建设。 征稿不仅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监督,还要求国务院迅速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

标题:“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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