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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了第三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如下: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避免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能支付的,数额较大,责令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支付;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京华时报》2月24日)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与前面的《草案》相比,拟定的草案保存了“恶意欠薪罪”,新增了“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不支付的情况”,经过几次审议,“恶意欠薪罪”的讨论要点是设立的必要性,因此,将该罪列为 该罪很可能在最终投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设立。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不是其他手段无法防止和惩罚的行为,通常不应该作为犯罪行为设立。 本质上是欠薪行为,设置专业罪名并不十分妥当,但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在特定时期,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立法中作为特定时期的应对措施,设置了“恶意欠薪罪”,并无不妥,但人们希望“恶意欠薪罪”能起到应有的终结作用,这可能是不现实的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例如,“恶意欠薪罪”对政府部门恶意欠薪行为的警戒意义尚不明确。 多个工程“承包商”欠农民工的工资,其实这是政府的工程,政府欠“承包商”的钱。 如果政府做出了这样的行为,能不能说是“恶意欠薪”? 政府机关工资不够,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不敢命令他们付款吗?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另一个是,徒步法不够。 我个人有司法工作的经验,不太容易保证这个罪名,所以能迅速全面地给欠工资的上司以威慑力。 例如,“通过转移财产、逃跑等方法避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现行法律也可以找出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罚。 例如“合同诈骗罪”、“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罪”等,深圳市公开“隐瞒虚构事实、真相、频繁更名工厂名称、发行空支票、虚假、注资”等。 也就是说,如果执法机构不重视使用现有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者,则即使有“恶意欠薪罪”也是徒劳的。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因此,“恶意欠薪罪”不是终点,而是处理欠薪的出发点,在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基础上,需要重视建立配套制度,加大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度。

与前面的《草案》相比,拟定的草案保存了“恶意欠薪罪”,新增了“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不支付的情况”,经过几次审议,“恶意欠薪罪”的讨论要点是设立的必要性,因此,将该罪列为 该罪很可能在最终投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设立。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不是其他手段无法防止和惩罚的行为,通常不应该作为犯罪行为设立。 本质上是欠薪行为,设置专业罪名并不十分妥当,但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在特定时期,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立法中作为特定时期的应对措施,设置了“恶意欠薪罪”,并无不妥,但人们希望“恶意欠薪罪”能起到应有的终结作用,这可能是不现实的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例如,“恶意欠薪罪”对政府部门恶意欠薪行为的警戒意义尚不明确。 多个工程“承包商”欠农民工的工资,其实这是政府的工程,政府欠“承包商”的钱。 如果政府做出了这样的行为,能不能说是“恶意欠薪”? 政府机关工资不够,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不敢命令他们付款吗?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另一个是,徒步法不够。 我个人有司法工作的经验,不太容易保证这个罪名,所以能迅速全面地给欠工资的上司以威慑力。 例如,“通过转移财产、逃跑等方法避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现行法律也可以找出相应的罪名进行处罚。 例如“合同诈骗罪”、“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罪”等,深圳市公开“隐瞒虚构事实、真相、频繁更名工厂名称、发行空支票、虚假、注资”等。 也就是说,如果执法机构不重视使用现有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者,则即使有“恶意欠薪罪”也是徒劳的。

“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因此,“恶意欠薪罪”不是终点,而是处理欠薪的出发点,在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基础上,需要重视建立配套制度,加大政府机构的执行力度。

标题:“仅有“恶意欠薪罪”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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