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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报道追踪 高文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开庭 2006-11-23 本报记者 刘万永 备受瞩目的“退休高官”王亚忱案另一当事人高文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今天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高文华“伙同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华隆企业申请企业登记过程中,采用虚假说明文件、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高文华及其辩护律师对此予以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高文华虚报注册资本 2001年7月,阜新商人高文华等以双龙企业名义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 2002年2月初,王亚陈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企业。 之后,担任项目总指挥和财务负责人。 此后,王亚陈以儿子王晓军为南非公民为由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王晓军持有的股份从0上升到50%。 2004年2月2日,王亚陈以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公司资金罪,随后增加到4项。 2005年初,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认定高文华4项罪名不成立。 (见本报2005年5月18日《退休高官生意经》)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小组,对华隆企业的有关问题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24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开庭审理王亚陈、王晓军、于雅君(华隆企业总经理)、曹富睿(华隆企业会计)案(见本报10月25日报道)。 2006年9月25日,高文华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批准逮捕。 根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辽丹振刑诉2002 ),经依法审查,华隆企业于2002年4月经阜新市外经贸委批准成立,是阜新大闻华商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大闻华企业”) 华隆企业合同规定: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乙方出资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甲乙双方都用现金投入。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双方按出资比例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一次也不支付。 在实际进行注册的过程中,企业双方人均未按照合同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但在该企业股东之一王晓军委托代理人王亚陈的授权下,于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别以大闻华企业和王晓军的名义在华 并由该企业总经理于雅君和阜新市万家灯火浴中心会计朱淑清通过粘贴、复印,分别为2005年5月21日的银行现金存款证明(金额4800元,编号: no.0042222 )改造了两张现金存款证明。 其中,一张注明收款人为大闻华企业,金额480万元,另一张收款人为王晓军,金额320万元。 并且,该企业模仿银行的查询函,造成双方出资人的注册资金已经到达银行验资账户的假象,王晓军提供了不真实的外汇账户资金说明和无效的身份证件。 检方获悉,在华隆企业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文华作为股东之一大闻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事先得知双龙企业向华隆企业申请变更被工商部门拒绝的情况下,与王亚陈一起重新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华隆企业。 以达到骗取华隆企业法人资格的目的,改造银行存款的方法,在验资机构人员不负重大责任的情况下,取得虚假验资报告,欺骗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登记,登记资本额巨大。 高文华承认有罪错误 在今天的庭审中,高文华表示,华隆企业申请注册是王亚陈指挥,委托雅君具体办理,而不是王亚陈经常将双龙企业更名为华隆企业,重新注册 伪造相关文件和银行现金存款证明,即使是自己指示的也不知道。 在华隆企业注册中,没有自己审查相关文件,犯了错误,但不构成犯罪。 在今天的审判中,检方出示了65份证据,包括案件的来源和逮捕经过。 的丁世英、朱淑清、文玉玲、李中文、孙英等人的证言。 变造的银行现金存款证明、抄件查询函以及回函、情况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高文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另外,统治者还将从王亚陈家检索到的其变造的收据作为王晓军投资记账凭证,并出示了中国驻南非大使馆关于王晓军南非公民身份的明传电报等。 华隆企业总经理于雅君在咨询笔录中表示,高文华和王亚陈进行企业开发商贸城项目,雅君能否咨询阜新市工商局将双龙企业改为华隆企业,工商部门无法答复。 王亚陈说,不行就重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收到手续和登记表后,雅君又找到了王亚陈,投资注册资本的比例变成了小数(意味着王晓军占37.5% ),能变成整数吗? 王亚陈说高文华60%,王晓军40%处理。 于雅君承认是王亚陈指示她伪造的银行现金存款证明,但高文华知道。 高文华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晋安和周坤也出示了65份证据。 包括:双龙企业依法登记的文件、高文华任双龙企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王晓军任董事、雅君任社长的文件高文华以个人名义向双龙企业投资667万元证书,以大闻华企业名义向双龙企业投资794万元证书,双龙企业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 双龙企业与阜新液压配件厂签订的移动协议书、双龙企业更名为华隆企业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并报阜新市工商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设阜新商贸城的相关文件。 在质证阶段,检方对高文华代理律师提供的64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疑问,另一份证据,即雅君根据王亚陈录音整理的双龙企业更名为华隆企业报告的证据来源有疑问。 但公诉机关认为,这65件证据与本案无关,法院不应该采信。 在第 次讨论阶段,法庭要求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一是双龙企业和华隆企业的关系,二是华隆企业注册过程中高文华是否知道。 高文华代理律师杜晋安在法庭上表示,在阜新商贸城项目开发中,由于双龙企业的另一伙伴没有出资,高文华以个人名义和大闻华企业名义向双龙企业商贸城项目投资了1461万元。 由于双龙企业注册资金不足2000万元,更名为华隆企业时,高文华将注册资本改为800万元。 这证明了高文华在华隆企业的实际投资,无法认定高文华虚报注册资本。 代理律师认为,双龙企业和华隆企业是同一个领导班子、同一个员工、同一个岗位、同一个商贸城项目,华隆企业的财产是双龙企业的财产,对外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两个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两个品牌 王亚陈瓜分华隆企业和双龙企业的目的,是否定高文华在华隆企业的投资,达到将华隆企业据为己有,侵占高文华所有财产的目的。 另外,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说明高文华指示他人伪造银行现金存款证明和银行查询证明,而是王亚陈让雅君等人伪造了相关文件。 代理律师认为高文华没有欺骗阜新市工商局,向阜新市工商局报告双龙企业变更为华隆企业的报告和所有材料,王亚陈申报重新注册华隆企业董事会和高文华。 阜新市工商局未向双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但办理重新注册华隆企业手续,证明阜新市工商局未受高文华骗。 证据显示,王亚陈次男王晓刚的妻子梁开艳是阜新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商登记。 今天的审判将于中午暂时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丹东11月22日电

标题:“高文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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