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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在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

代表们:

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我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作了发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从国家层面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的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同时,“一国两制”的实践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风险日益突出。特别是自2019年香港发生“修改案”以来,反华混乱势力公开鼓吹“香港独立”、“自决”、“公投”,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公开侮辱和丑化国旗和国徽,煽动香港人反对中国和共产党,围攻香港中央政府机构,歧视和排挤在香港的内地人员;蓄意破坏香港社会秩序,暴力对抗警方执法,破坏公共设施和财产,瘫痪政府治理和立法会运作。还应该指出,近年来,一些外国和海外势力公开干涉香港事务,通过立法、行政和民间组织等各种手段进行干预和制造事端,与香港反华反港势力联手,支持和推动香港反华反港势力,提供保护伞,利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挑战“一国两制”的底线,严重破坏法治,严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预防、制止和惩罚他们。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项规定通常被称为23项立法。它不仅反映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也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和立法义务。然而,自香港回归中国20多年以来,由于香港反华乱军和外来敌对势力的阻挠和干扰,有23项立法尚未完成。此外,由于2003年有23项法例被否决,这项法例在香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诬蔑和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要完成23条法例,其实是非常困难的。香港现行的一些法律,起源于回归前,本可用来维护国家安全,但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除法律制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置和执法权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相关执法工作有待加强;香港社会需要大力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普遍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整体而言,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法例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明显不完善、不适用、不一致,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加剧,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风险不容忽视。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维护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加强执法力度。”“我们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香港当前形势下,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长期“不设防”的局面, 在香港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国家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的稳定和长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根据香港《宪法》和《基本法》,结合国家多年来建设和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将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发出指示。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和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了“决策+立法”的思路,分两步走。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并就有关问题作出了一些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第二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制定了有关法律,并决定将有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颁布实施。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报告》。会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并同意国务院有关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二.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则

在新形势下,从国家层面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在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家安全大局理念,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要把维护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整体管治权力与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和执法力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不变不动摇,“一国两制”不变不变。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要实现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确保国家长期稳定、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这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也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责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政府权威和香港基本法、利用香港渗透和破坏内地的活动,都是触及底线的行为,绝对不能容许。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二,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从属于“一国”的,是从属于“一国”的,是统一在“一国”之内的。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三,坚持法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我们必须坚决维护香港宪法和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严格按照香港宪法和基本法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法治权威,任何违法和违反法治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四,坚决反对外来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是中国的内政,不受任何外来势力干涉。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及其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坚决防止和遏制外来势力干涉香港事务,进行分裂、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国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反对任何外国制定和实施有关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干涉香港事务。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五,切实维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更好地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分为两部分:导言和正文。引言简要说明了这一决定的原因、目的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为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已确立的相关制度,将有效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有效巩固和扩大“一国两制”的法律、政治和社会基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决定草案主体有七条。第一,明确国家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重点是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二条指出,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或海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击。第三,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实施机制;中央人民政府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六条:明确NPC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宪法含义,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授权NPC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NPC人大常委会据此行使授权立法权;第二,很明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的任务是有效地防止、制止和惩罚任何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例如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外国和海外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第三是澄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方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有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地颁布实施。第七,明确本决定的实施时间,即从公布之日起。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进一步落实香港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仍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尽快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立法。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与本决定相抵触。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这项决定作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尽早制定有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积极推动解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门机构、执法机制和执法力量建设,确保有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有效实施。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请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的决定(草案)》及上述说明。(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标题: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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