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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财政部起草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9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具体而言,《条例》分为12章,共105条。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和受托人的责任、国有金融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收益管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

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原则上,法人级别不超过《条例》规定的国有金融资本三个级别的含义,即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

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和权益,应当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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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管理和层级管理有严格要求。在主营业务管理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应突出主营业务,专业化,内部分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只能有一家国有金融机构一级子公司持有同一金融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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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级管理中,国有金融机构应逐步有序降低管理水平,以适应自身的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同时,原则上国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法人级别在本质上不得超过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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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投资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利用资本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投资控股和非金融企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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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的总体布局,《条例》指出,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进退有度,突出重点,不断优化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安全和效率目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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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发展,保持国有独资或独资性质;

(2)保持国家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并具有强大溢出效应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绝对控制;

(三)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对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四)在竞争领域向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各类资本,且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持有股份或参与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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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入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缴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的经营收入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的利润,以及从其他国家出资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股)中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持有的金融机构国有股(股)或其他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股)分享公司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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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防控方面,《条例》要求国有金融机构承担风险防控的主要责任,建立与组织结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国有金融机构应在企业的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实施渗透管理。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做好母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风险隔离,建立关联方回避和禁止制度,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和决策机制,规范关联交易。

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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