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60字,读完约4分钟

2020年,汽车保险将开启改革的新篇章。《国家商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作为车险综合改革的一个环节,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商业车险范本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601988)《关于报送商业汽车保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费率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2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汽车保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商业车险保费的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目标支付率,目标支付率=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包括公司自主定价系数、无补偿优惠待遇系数、交通违章系数等。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在以前的试点方案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包括独立渠道系数和独立承保系数在内的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确定规则。独立贴现系数=独立承销系数*独立渠道系数。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所谓独立承保系数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设定的一些商业汽车保险承保系数,可分为从属和从属两种影响因素。独立渠道系数是指收费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和电话、网络、门店、中介等营销渠道的成本核算来设定渠道系数,并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制定渠道定价策略和系数。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根据征求意见稿,基准纯风险溢价、无补偿优惠系数和交通违章系数应采用行业基准。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汽车保险业的经验数据计算汽车保险的纯风险损失率,并发布上述行业基准。独立定价系数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率与潜在风险和运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在之前的试点中,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以下范围内申请制定独立承保系数和独立渠道系数的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1)在深圳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0-1.2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0-1.25]。

(2)在河南保监局管辖范围内,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80-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

(3)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独立承保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

(4)在中国其他地区,独立承销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85-1.15],独立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为[0.75-1.15]。

里程保险创始人兼总裁帅勇告诉《国家商报》,《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浮动的空独立定价系数,只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条件和运营成本进行匹配,这意味着产品定价将完全放开。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适当降低附加税税率《征求意见稿》指出,附加税税率不应超过30%,附加税税率为30%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产品备案材料中予以说明,但附加税税率低于30%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说明。其中,单笔手续费费率在附加费率中的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提交监管部门的原产品水平。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交商业汽车保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银豹建办发[2018]28号)规定,附加税费率不超过35%,附加税费率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无需说明,附加税费率定为35%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说明。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关于利率回溯和产品修正的章节。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独立定价系数、附加成本率、手续费率等。根据产品的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产品利润测试。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修正机制,动态监测和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偏差,及时调整商业汽车保险费率,并向银监会重新报告。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为防止条款费率的频繁调整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保险市场的合理秩序,原则上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应高于每三个月一次,但银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重新申报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存在重大偏差等原因除外。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总精算师的责任。总精算师应定期评估定价假设的合理性。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存在重大偏差,或者保险公司在定价、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如果总精算师未能及时报告,银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全球新肺炎疫情实时查询

标题:《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地址:http://www.erdsswj.cn/oedsxw/33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