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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征求意见近两年后,中国保监会再次发布了《关于实名保险登记的征求意见稿》。

4月24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宣布,为建立和完善保险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6月,中国保监会就制定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银保监会就保险实名登记再次征求意见 涵盖信息采集、存储期限等多方面内容

根据《意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和完善保险实名登记制度是加强保险业治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增强保险业务真实性、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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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申请人提供实名信息以外的信息。本意见所称实名信息包括: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办理保险业务的类型和基本内容、申请人的实名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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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第一,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是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尚未申请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第二,如果解放军士兵和人民武装警察确实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他们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和武装警察身份证;第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护照、台湾居民的内地旅行证、港澳台居民的居住证、外国人的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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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超过7天,总保险费超过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保险公司应通过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核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身份证号码及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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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检查的名义,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以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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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当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记录实名信息,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当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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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但保险单仍然有效,且法定继承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保险公司应检查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确保身份证明的一致性,然后通过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检查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码、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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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值得一提的是,这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意见》还规定了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的实名信息安全保护:

一是承担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实名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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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险实名检查登记制度应根据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记录实名信息,记录的实名信息的保留期原则上不应超过相应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第三,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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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本办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姓名、提供虚假信息等。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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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是基于合同的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不仅是法律的意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提措施。通过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可以保证保险消费者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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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注册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一些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很多保险产品都是通过中介销售的,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即中介掌握了客户的信息资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中介机构掌握客户信息后,没有将客户的真实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这也是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实名制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实名制就是从这个角度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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