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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听说借款人逾期,但我很少听说银行逾期。这一次,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打破常理,作为信贷管理机构,开始失信,构成了实质性违约,贷款只是逾期几年才如约发放。

黄河农商行“逾期”近三年发放贷款 被一路诉至最高法

也许人们认为这只是一笔逾期贷款,这没什么大不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逾期贷款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很多人卷入漩涡,后果超乎想象。

3月6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对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与一家贷款援助公司之间纠纷的裁决。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按照合同发放贷款。对于如何计算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自己的看法,这只是一个逻辑测试。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并从中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黄河农商行“逾期”近三年发放贷款 被一路诉至最高法

图片来源:照片网

根据银行贷款确认函,宁夏广阁公司贷款1800万元的事件可以追溯到2015年甚至更早。根据一审法院判决,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广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四方签署了《贷款援助四方协议》,就贷款援助资金合作达成协议,规定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已提供贷款,但即将到期。如果符合贷款展期条件但未完成贷款展期手续,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将向基金推荐向客户提供过桥融资。客户续费手续完成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将偿还过桥资金。在目前的利率下,利率是每天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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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后,2015年2月,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与宁夏广格公司(以下简称广格公司)签署了《双边贷款援助协议》,其中规定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承认广格公司享有并承担《四重贷款援助协议》项下宁夏农业综合投资公司和北京广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在收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的申请后,广格公司将向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出具银行展期确认函进行确认。贷款援助基金贷款可由广阁公司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机构发放。基金贷款发放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应及时履行《银行贷款展期确认书》,确保基金贷款本息按时收回。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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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阁公司称,在《贷款援助协议》签署后不久,广阁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丽水支行出具了《银行贷款确认函》,其中称,延池生茂公司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申请已获批准,贷款手续正在办理中。然而,盐池生茂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广阁公司申请贷款援助,借款1800万元。偿还贷款援助的资金来源是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广格公司向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确认了这一信息,并要求后者承诺在16天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援助基金的贷款本息。随后提供的确认函加盖了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丽水支行的公章。也就是说,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确认了这一贷款确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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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事实表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按时履行发放贷款的承诺,该笔银行贷款是在近三年后的2018年1月发放的。在此期间,由于银行贷款没有按时发放,事情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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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份《委托贷款合同》中,广阁公司和盐池生茂公司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但由于盐池生茂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2016年7月18日,经双方协商,盐池生茂公司承诺同意按照年利率24%计算1800万贷款的逾期利息,2016年7月22日计算利息为600万元。随后,盐池生茂公司自行借款600万元,并偿还了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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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的十分之二被转换成大约7.2%的年利率。在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后,双方协调将年利率调整至24%,大大提高了利率。

2018年1月,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将近三年前应发放的1800万元人民币划入宁夏广格范蠡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账户..问题来了,资金才到,广格公司要求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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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给广阁公司造成了什么损失?如何确定损失?然而,贷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没有明确解释确定违约和损失责任的标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字第207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广阁公司将资金移交给盐池市生茂公司占有使用,而后者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不到位,未能及时清偿广阁公司的资金,导致资金被盐池市生茂公司占用,损失是由于资金占用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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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定,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应预见到,由于延池生茂公司未能按期放款,广阁公司的资金被其占用,损失应按日利息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但是,广阁公司认为该损失是按照日利息万分之二错误认定的,没有考虑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向宁夏高发提出上诉。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贷款援助协议中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广格公司上诉的理由是《贷款援助四方协议》规定,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在目前的利率下,利率是每天0.1%。这远远高于万分之二。此外,广格公司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合作办理的约50项贷款援助业务均执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所知的0.1%的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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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广格公司还称,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与法院另一项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反。本案审理前,广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盐池生茂公司,一审法院于2017年确认盐池生茂公司向广格公司偿还的600万元为贷款利息,广格公司的贷款本金为1800万元,剩余利息未偿还。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盐池生茂公司偿还的600万元应按盐池生茂公司使用1800万元的天数计算,偿还利息191.88万元,本金408.12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391.88万元。广格公司认为,这一认定与有效判断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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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另一个理由。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与广格公司合作业务约定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贷款援助资金咨询费为每日万分之八。两笔费用的总额仅为《贷款援助四方协议》中约定的每天0.1%,足以证明黄河农村银行能够预见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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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阁公司还提到,其贷款援助资金的来源是基金投资者,需要定期向投资者刚性支付投资收益,每月支付的利息远远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每日万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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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辩称,盐池生茂公司在本案中不是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展期贷款或股票客户,也不是贷款援助协议中约定的贷款客户。就盐池生茂公司而言,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贷款援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以借款利率的万分之二作为损失核算标准,认定其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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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还声明,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1800万元贷款利息计算为191.88万元。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600万元的还款利息扣除后的408.12万元应直接从贷款本金中扣除。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地确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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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广阁公司又收到1800万元,实际收到还款2400万元。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认为,该金额已远远超过1800万元的贷款本息。

最高法: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本息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应预见到因未能按期贷款给盐池生茂公司而造成的广阁公司资金被盐池生茂公司占用的损失,该损失应按日利息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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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2018年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的1800万元,一审法院裁定,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1月23日,应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承担的盐池生茂公司占用广阁公司贷款本金1391.88万元(认为上次已扣除部分本金),造成占用损失约145.03万元(按万分之二标准计算)1800万元足以冲抵占用本金和发生的损失金额,剩余的263.09万元应在广阁公司与盐池生茂公司之间生效的《承诺书》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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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阁上诉宁夏高法后,二审认为,2018年1月,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向宁夏广阁李攀小额贷款公司划转1800万元,足以抵消广阁公司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发放贷款而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广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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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公司仍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广格公司已更名为宁夏柯帕供应链有限公司..据Copd公司称,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生效民事判决书(2016)宁01民初字第911号确认,燕驰公司已偿还Copd公司的600万元为贷款利息,贷款本金仍为1800万元,剩余利息尚未偿还。二审中,误算已偿还的600万元,冲抵利息和资金,判定盐池生茂公司已偿还利息191.88万元,已偿还本金408.12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391.88万元。人们认为事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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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d还表示,每日2/10000的利率不符合融资市场的基本规则和常识。

在这起诉讼中,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提交书面意见。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二作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慢性阻塞性肺病公司声称其每日损失率为0.1%,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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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还裁定,广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第三方获得了盐池生茂公司偿还的600万元人民币,以及黄河农村银行直接支付的1800万元人民币,共计2400万元人民币。二审认为,盐池生茂公司的还款足以抵消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发放贷款而给Copd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这并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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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对盐池生茂公司欠科普特公司的贷款本息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再审申请。

日利率为2/10000,作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资本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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