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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举报、投诉、信访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及其派出机构对举报的处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月14日正式发布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举报分为实名和匿名,7种情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和《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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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报告流程等。据悉,《办法》共有2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范围、受理条件、驳回案件、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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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例如,《办法》规定,被举报人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其他主体、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经营银行业、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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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关于实名举报,《办法》规定,举报人为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名(盖章)。其中,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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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告是在面谈中作出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以电话方式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的书面材料应视为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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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实名申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关通知手续。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处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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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案件将不予受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接受和不接受举报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包括: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举报者;有违反银行保险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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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不予受理,包括: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中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明材料的;举报已经完成,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中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的;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的;被举报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被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者被同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方式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依法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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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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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和监管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告知举报人将依法处理。在本条规定的60天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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