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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银监会起草了相关配套规定,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4月2日,国家商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为进一步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要求,强化风险计划,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上述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并征求了行业意见。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这三个支持文件包括《关于规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债务投资计划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本次咨询的对象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意见应在4月8日前反馈至银监会。

股票计划不得投资劣质基金。目前,保险机构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计划、债务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因此,这三个草案也旨在针对这三类产品。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征求意见稿》将所谓股权投资计划定义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规划业务,应当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一年以上(含)委托投资经验;具有股权投资能力;符合开展债务投资计划业务的条件;明确行政责任人和职业责任人两类业务风险责任人应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诊断单位)(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建立独立、规范的股权投资计划决策和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业务岗位和专属投资团队;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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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投资范围而言,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公司配股、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与现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投资,如固定增加、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股票等。

根据这一分析,一位保险资产经理表示,未来投资这一股权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能仍需验证,因为股权投资计划的制定周期较长,往往超过半年,上市公司股票的固定涨幅和大规模交易可能不必等这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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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规则要求,如果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基金,基金的评级比例(优先股/次优股、包含在优先股中的中间股)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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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计划不得投资于商品住宅项目。《征求意见稿》将债权投资计划定义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向客户发放受益凭证,以债权形式筹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商业地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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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资本金除符合各项规定和法定程序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资本金制度,还款来源清晰、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务投资计划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务投资计划实际贷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用途,并实行资本账户管理,加强对资本投资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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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划定了债务投资计划业务的禁区,机构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宣传材料包含与债务投资计划文件不一致的内容,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通过降低利率标准、折价或变相折价等手段恶意贬低同业,将债务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捆绑在一起;

以任何方式保证债务投资计划的本金或承诺债务投资计划的收益,包括滚动发行,使债务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并保证产品保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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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务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和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业;

挪用债务投资计划资金用于本通知或债务投资计划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利用债务投资计划资金,与关联方发生利益转移、利益转移或超越委托职责获取额外利益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转移;

中国保监会禁止投资商品住宅项目的其他行为。

投资组合资产可以投资六个品种。《征求意见稿》所称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并进行组合经营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银保监会就保险资管产品三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明确三类产品投向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组合产品可以投资六种类型的投资产品,即: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其他公开交易的市场品种;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股权基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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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组合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时,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出售给自然人,但并非所有投资组合产品都可以出售给自然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然人投资组合产品的投资范围应更窄,类似于出售给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产品,其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其他公开交易的市场品种;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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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组合产品投资的资产集中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按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单个投资组合产品投资于单个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个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经理的投资组合产品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他们不得投资于同一名经理设立的产品。具体要求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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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收到三份征求意见稿后,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团队已经开始研究。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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