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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和保险业采取对外开放的措施后,信托业的开放也采取了新的措施。

4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但亮点之一是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取消了此前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需要10亿美元总资产的要求。

信托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拟取消总资产10亿美元要求

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继续深化出院诉讼改革。资产管理研究员袁继伟告诉《国家商报》,上一次,许多监管审批主要是下放给地方监管部门,而这次,根据新的监管形式,这些措施的内容得到了部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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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总的来说,征求意见稿共7章77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准入标准,加强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的有效衔接。二是实施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参股10亿美元信托公司的要求。三是继续深化配送服务改革,进一步推进分散化,优化许可程序,简化申请材料。第四,强化监管导向,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原创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信托行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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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根据之前的监管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前面的要求:

拟投资信托公司的全体投资者的资格及信托公司股权变更或股权结构调整须经审批,但上市信托公司单独持有或关联方共同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5%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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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本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要求: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个人或集体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10日内向银监局或当地银监局报告。

此外,在“特殊目的信托受托人资格”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中,删除了“取得资格后、开始相关业务前需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表述。

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取消海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总资产中持股10亿美元的要求。

拟删除信托公司发行的部分金融债券的资产管理研究员袁继伟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总体变化不大,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与最新的监管政策相关联。《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设立和变更的要求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最突出的是放宽对外资机构股东总资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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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继续贯彻释放诉讼的改革精神。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取得特殊目的受托人和海外财务管理资格后,取消了开展相关业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放宽了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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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中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权部分。袁继伟表示,这是2015年的一项新内容,但过去5年没有信托公司发行债券,这可能主要是由于此前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删除后,短期信托公司不能通过债务渠道补充资本,但仍保留上市融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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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将固有资产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行政许可范围,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对于新增的固有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1)除按规定提前申报和信息披露外,不得投资关联方;(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显著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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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事固有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和参与固有资产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信托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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