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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关系。

国务院发文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要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负责国有

《条例》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投资者的代表机构,需要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的预决算,组织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转移,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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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责任首先,《规定》界定了国有金融资本的含义,即国家及其授权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的资本和权利。

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权益,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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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例》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责任,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管理国有资本经营的预算和决算,组织收入转移,依法行使出资金融机构特定股东的权力,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经理的考核和任命,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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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有金融出资人还应承担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完善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行职责、接受外部和社会监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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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是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代表机构。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和公司运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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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受托人,《条例》明确指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义务,共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受托金融机构派出董事和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经理选拔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遵守统一管理制度、监督国有资本返还、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价、监督和检查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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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五个方面。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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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基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完善产权登记、评估和转让的基础管理、渗透管理和交易监管制度。

第二,收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和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优化资本配置。

第三,金融监管。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进行动态统计监测和财务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四,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监管有力的体系。

第五,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18年10月,财政部部长刘坤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并首次向全国人民报告。社会反响很好。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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