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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新(来源:图片由主办单位提供)

在过去的一年里,许多企业经历了债券违约、贷款逾期和流动性困难,直接导致一些企业破产。但事实上,虽然《企业破产法》颁布已有12年多,但国内企业的破产仍相对较少,企业的破产周期也相对较长。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每经专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破产不是逃债 恰恰可以更

4月18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破产重组峰会上,国家商报就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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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市场经济的破产观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就中国企业总数而言,破产的数量显然不成比例。

王新新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老百姓对市场经济的破产概念没有充分理解(603883),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大家的积极支持,这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往往采取谨慎甚至消极的态度。另外,由于人员、能力、受理破产案件的观念、社会条件等原因,一些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较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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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新表示,企业破产案件明显不同于其他诉讼案件。除了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救助等相关破产问题外,企业破产过程中还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失业、救济安置、社会稳定、破产企业的税收调整、工商注销能否顺利实现、被注销企业的档案保管、企业重组成功后的信用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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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需要在破产程序中解决,但它们不在法院的权限之内,不能通过破产法来解决。实际上,这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权限来解决,也应该由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或社会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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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证这些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顺利解决,企业破产本身也会受到限制,因为衍生出来的问题无法解决,破产案件就无法顺利结案,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会有一些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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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政府特别关注破产问题。许多会议都特别提到要加快企业破产的市场化实施,强调充分发挥破产法的作用,挽救企业,清除僵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目标都需要破产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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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新表示,由于法院要解决破产清偿债务等问题,而政府又要想方设法解决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两家公司相互对接,形成政府与医院的联动机制。也就是说,法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互联系,共同解决一些制约企业破产的社会问题,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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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新新提到,政府与医院的联动机制本身是过渡性的,政府与医院的联动更注重人与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调整,而不是法制化的调整。由于现行的制度和法律不完善,政府和医院之间的联系是必要的。同时,要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善法律和制度。一旦法律和制度健全,这些措施将逐渐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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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有助于解决逃避债务的问题。王新新认为,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长期以来不可避免的博弈,这不仅体现在破产程序上,也体现在破产程序之外。例如,一些执行案件中的旧案件是相似的,但这个问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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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非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掌管财产,债权人不知道财产藏在哪里,账户不可用,也无法核查。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权、处置权、财务账簿、债权债务登记簿等。必须提交给法院和行政官。相对而言,管理人和债权人解决债务规避问题的难度较小,解决债务规避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更丰富,信息更准确。当管理者掌握了财务账本,就很容易发现哪些财产已经转移并进行追缴,这对于解决逃债问题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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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欣提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债务清偿,比如优先偿还关联人员和关联企业的债务;在无物权担保的债权被优先受偿之前;低价出售财产,甚至免费转让财产,高价购买廉价商品,转移资金,都是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和逃债行为。破产法中有明确的解决方案,管理人员有权收回财产。这些行为不仅可以被视为无效,或通过撤销权收回财产,还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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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有人认为不能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就意味着逃避债务。王新新认为,事实上,从健全的法律制度来看,破产恰恰是限制逃废债务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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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债务人破产时,他欠了1000万元,最后还了500万元,这被认为是逃避债务。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未能足额清偿不能理解为逃避债务,即债务人恶意逃离财产,不当处分,以有利于他人债权的方式清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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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失败,财产客观上已经丧失。目前还不清楚债务能否被打破。破产程序把财产损失从黑暗中放在光明的一面,所有债权人分担损失和财产分配,这是最有效的债务解决机制中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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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新说,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的顺序是根据债权的法律属性来确定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清算权,无担保的债权是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也有具有特殊社会属性的债权,如职工工资、税收等,应优先清偿。债权人在设定债权债务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物权担保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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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中国的企业重组中,新的战略投资者会带来资金进行投资和购买,有些还会带来项目,这些项目通常都有能力重振企业。此时,大部分债务偿还资金来自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剩余部分是企业的利润和资产处置的收入,这可以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偿还率。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可能得到100%的回报,但通常需要更长的偿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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