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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支持涉农企业在主板、

在完善适合农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方面,《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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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农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中国农业银行应强化面向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城乡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农村、农民金融部门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县域贷款增速继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积极实施“三农”网络金融服务工程,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和信贷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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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小额信贷特许经营的丰富经验,坚持零售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以小额信贷和零售金融服务为重点,突出农民、新办企业、中小企业、贫困户等小微包容性领域的金融服务,完善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机制,增加对县域的信贷供给,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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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和业务优势,突出重点支持领域,围绕提高基本金融服务覆盖面、推进城乡金融融资等农村振兴重要环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打造全面、特色的农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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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财政支持的关键领域,例如:

重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级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和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模式,提升金融资源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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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加强利益联动机制,依靠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融资能力。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农业成本节约和效率提高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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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农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问题,《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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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必须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各农业银行金融机构应分别制定农业信贷年度目标和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本转移定价和成本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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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支行差别化考核机制,实施涉农信贷业务薪酬激励和尽职豁免。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分行,特别是县贷存比低的分行,增加涉农信贷供给。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鼓励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周转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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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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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避免资金流失。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在不降低门槛的前提下,我们将继续为首次公开发行(ipo)、新三板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国家级贫困地区企业并购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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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早投资、小投资,加大对涉农企业初期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农村振兴投资基金,促进农业产业的整合、转型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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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发行普通债券,用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高标准农田。

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农村振兴项目的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入自平衡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优质涉农企业注册发行绿色渠道建设,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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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中长期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和产品体系将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将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将全面实现。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支持涉农企业在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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