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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商报记者从北京某信托公司的一位人士处了解到,监管部门正计划修改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条件,其中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标准。

上述人士对《国家商报》记者表示,过去三年,监管部门曾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现在,这一条将改为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但是文件还没有下发,不知道其他方面有没有修改。关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定义,该人士表示,目前尚不清楚什么样的处罚是重大的具体定义,但一般认为最高处罚是重大的。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据《证券时报》报道,去年底,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监管机构披露了信用保险合作的最新数据,并透露将从四个方面调整信用保险业务政策,实现疏通与阻断相结合。具体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合作进入门槛、投资集中度、可投资非标准债权评级范围和信用增级四个方面的调整。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此前,根据《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通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诺向相关保险行业组织提交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上述人士表示,修改这一条的原因应该是信托公司近年来受到了更多的处罚。

据《国家商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2017年和2018年分别有18家和21家信托公司受到处罚。

西南某信托公司的一名人士告诉《国家商报》,过去两年,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受到了处罚,这使得上述要求不合理。此外,他认为,在这一修正案之后,信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急剧下降的风险将会减少,稳定将会保持。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奇伟对《商业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信用保险和保险之间还有很多合作。合作主要有三个方面:投资信托公司的活跃产品;信托公司充当渠道;保险信托。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溥仪标准的研究员闫隆表示,未来信托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监管环境。为了促进信保合作,完成行业转型,回报是源泉。首先,要积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借鉴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摆脱保险。资金渠道的作用,发挥自身在项目收购、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多环节的深度合作;二是加强合规能力建设;第三,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提升信托业务创新能力。短期内,信托公司可以以保险信托业务为契机,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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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保合作门槛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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