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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典型的贷款欺诈案件暴露了!近日,判决文件网的一项裁决披露了贷款诈骗案的详细情况:2013年11月,被告公司伪造工程劳动合同,骗取银行信贷2000万元。

虚增应收账款1.27亿  这家公司骗了湖北银行数千万贷款后上诉:“我没有能力欺

尝到甜头后,该公司再次用同样的手法骗取银行4000万元的信贷。在这次提交给银行的七份工程合同中,四份是伪造的,另外三份虚报了项目付款和应收项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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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虚增的应收账款高达1.27亿元。

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被告熊太原实缴注册资本960万元,占96%的股份,李(熊太原之妻)实缴注册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尚实缴注册资本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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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建筑劳务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施工,并持有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是被告熊太原。

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类项目资料款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武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000万元的授信业务。

绿源公司为湖北银行大武支行信用评估提供虚假、伪造的工程劳务合同。本合同是鲁源公司与CCCC第一市政工程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湖北省古珠高速公路gztj23合同段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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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绿源公司对湖北省古珠高速公路gztj23合同段CCCC第一市政工程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应收账款进行了不少于5000万元的质押。

经我行审核,湖北银行大武支行与绿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日。

应收账款被夸大了1.27亿元,在虚构和伪造的工程劳动合同成功后,绿源公司重复了同样的技巧。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武支行申请授信4000万元(含营运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2000万元)。究其原因,是贵州鲁东溪隧道工程和大坪隧道工程的建设需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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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贷款,绿源公司向银行提交了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等基本信息,同时还提交了会计报表和固定资产统计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绿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应收账款超过2.4亿元。并向银行提交了七份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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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用于审查信用的七份工程合同中,有四份工程合同被核实为虚构和伪造的合同;与此同时,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虚报了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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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武支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显示,公司应收账款超过2.4708亿元,公司实际应收账款超过1.2亿元。

2014年12月23日,经湖北银行大武支行调查分析,截至2014年10月底,鲁源公司总资产为5.208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4.1277亿元,营业收入为5.3233亿元,净利润为6571万元,风险限额为3.7482亿元。是湖北银行的A级和支持级准入客户,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同意向鲁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元(营运资金贷款额度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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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用证加担保,钟祥公司提供商业用房作为抵押担保。2014年12月30日经湖北银行孝感市分行信用评估委员会批准。

获得授信额度后,2015年1月8日,鲁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武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2015年1月12日,绿源公司以支付湖北邢正贸易公司钢材货款的名义,两次向湖北银行大武支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绿源公司将其他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共计3884万元,并付清2000万元的过桥保证金。绿源公司实际使用1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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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为绿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钟祥公司突然报案。

钟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金堂称,鲁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武支行担保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作为条件,熊太原承诺在获得贷款后,将优先向钟祥公司发放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用于有偿使用。但熊太原从湖北银行大武支行获得4000万元贷款后,并未按约定将款项汇入熊金堂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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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堂得知此事后,要求熊太原履行双方的约定,但熊太原未能履行。2016年10月18日,大武县公安局决定立案调查绿源公司贷款诈骗案。

另外,湖北银行大武支行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和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银行大武支行诉被告绿源公司、熊太原、李某、钟祥公司一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鄂09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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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绿源公司偿还湖北银行大武支行贷款本息2000万元,偿还承兑汇票风险贷款预付款19889222.64元及利息;湖北银行大武支行对钟祥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最高限额48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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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说他无法欺骗银行。原审法院认为,绿源公司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报企业经营状况等欺诈手段获取银行信贷额度,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使银行巨额资金陷入巨大风险,是《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绿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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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在骗取贷款过程中安排公司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具体办理贷款相关事宜。熊太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绿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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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太原上诉说,第一,我没有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骗银行。第二,我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绿源公司提出了同样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首先,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有骗取贷款罪,被罚款10万元。2.熊太原犯有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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