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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体系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9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银保监会就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为现场检查搭建制度框架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由八章六十七条组成。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法、检查处理、评估和补充规定。

银保监会就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为现场检查搭建制度框架

图片来源:照片网

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检查和纠错、检查和核实、评估和引导、预警和威慑的作用,督促银行和保险机构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和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保障银行和保险行业安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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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现场检查的顺利进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现场检查的职责分工。根据监管职责分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分层次建立和实施,现场检查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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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中国保监会负责协调全系统的现场检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的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审计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全面指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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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辖区内的现场检查工作,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指导、评估和评估下级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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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需要,银监会可以直接对银监局监管的机构和银监局监管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既然项目是谁建立的,谁负责,现场检查是如何建立项目的?根据《征求意见稿》,根据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的项目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性、评级、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结合随机检查对象目录和随机抽查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项目审批程序,不得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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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每年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调整,应说明调整意见和理由,每年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银监会负责项目须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于派出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经银监局负责人批准后,应按要求向银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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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设立项目进行临时检查。银监局应在临时项目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情况向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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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审计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项目建立程序。

建立现场检查信息的反馈和共享机制。《征求意见稿》也回答了现场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方法。根据文件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检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者主要股东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与被检查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谈话,要求他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说明和承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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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被检查机构在检查意见中限期改正。被检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积极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减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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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监督机关和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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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整改的统计和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督通报、风险警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迹象,应及时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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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对检查项目设置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被检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监督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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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22日。银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进一步提高银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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