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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欠钱不还的情况很常见,但银行因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列入不可信任的执行者名单的情况很少。

最近,这种罕见的事情不仅发生了,而且还在同一家银行反复出现。

2019年10月18日,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被法院判定为不可信赖的执行人,总费用约848.8万元;除了被列入违反信托的被执行人名单之外,还有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事实上,对于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来说,这是半年来第二次被判定为背信执行人。4月26日,该支行因同样的情况被列入违反信托的被执行人名单。

罕见,三门峡湖滨农商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近日,国家商报记者拨打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电话,询问有关被列入不可信任执行人名单的问题,但总行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不清楚,不知道此事,也不知道此事的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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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银行多次成为毁约者的遗嘱执行人,但其前支行行长张瑞刚仍然下落不明,因为他深陷私人借贷的泥潭。这背后发生了什么?

图片来源:照片网

第一部分:支行前行长借了公章的钱,把银行拖到了2013年底。仍担任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的张瑞刚深陷民间借贷的泥潭。他不得不借新的来偿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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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杜洪就把借钱建成了他的目标之一。

2013年12月2日,张瑞刚向杜宏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我叫张瑞刚,身份证号码:。今天,我向杜宏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7天,贷款利率为1.5元/天,于2013年12月9日还清。为取得杜宏建的信任,张瑞刚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盖章,并加盖户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章,在借据借款人下方签字并加盖户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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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枚公章成为张瑞刚将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拖入民间借贷漩涡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贷款还没有划入张瑞刚的个人账户,更不用说划入湖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张瑞刚在借条下明确表示:请转到茹陶安的工行账号62 17。茹陶安是张瑞刚的另一个债权人,张瑞刚向其借款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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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2013年12月2日),杜洪建通过其会计王玉红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茹陶安账户划转200万元资金。但是,贷款到期后,杜宏建没有收到张瑞刚的还款,于是他向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杜宏建起诉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延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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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7日,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解聘张瑞刚。

2017年8月3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该笔贷款属于张瑞刚个人贷款,原告主张被告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200万元,该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杜宏建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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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印章管理不善,应对杜洪建未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8年12月19日,法院最终判决张瑞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杜宏建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如张瑞刚未能按判决还本付息,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应承担50%的还款责任,并在张瑞刚还款期满之日起十天内完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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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此以后,张瑞刚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也没有偿还50%的本金和利息。随后,杜宏建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0日,三门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列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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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由于湖滨农村商业开发区支行有能力履行且拒绝履行法律文件认定的义务,湖滨农村商业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将其列入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涉及金额包括支付申请人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0元及申请执行费44740元。值得注意的是,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也于2019年6月26日被增加为上述案件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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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200万只是冰山一角,前面还有一个更大的坑。事实上,在2013年底,处于民间借贷漩涡中的张瑞刚在资金链中出现了严重缺口。对当时的他来说,从杜洪那里借的200万元只是用来填大坑的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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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多份公开发表的相关判决文件中可以得知,张瑞刚已借款2600多万元。

详情如下:

2012年5月,张瑞刚先后向鲁国借钱。截至2014年8月11日,双方仍有190万元处于清算中;2013年7月5日,我向三门峡兴通雅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还款情况不明);2013年11月26日,向茹陶安支付150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他向杜宏建借款200万元;2014年1月14日,我从三门峡兴通雅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借了一张人民币150万元的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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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瑞刚还因与上官素芳、蔡美星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不详)被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向杜宏建借款200万元直接划入茹陶安账户,成为张瑞刚偿还茹陶安欠款1500万元的第一笔资金。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月14日,张瑞刚通过各种方式分9次向茹陶安偿还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43.3万元。然而,自2014年5月以来,张瑞刚的下落不明。2014年9月15日,茹陶安要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72万元;两天后,张瑞刚被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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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面提到的200万元贷款类似,这1500万元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是7天,收据上还加盖了开发区支行的业务章和湖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章。

汝陶安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未向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案。然而,2016年5月1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茹陶安的诉讼请求。茹陶安不服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2016年9月13日,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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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再审后中国判决文件网未披露相关判决文件,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国家商报在二审期间采访了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上诉人茹的律师。贾说:这笔贷款是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原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张瑞刚)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如造成损失,由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承担。在我们代理此案后,我们提出了上诉,法院裁定农村商业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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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要求他提供案件再审后的终审判决文件时,贾回忆说,一审败诉后,一方如发现我们向他上诉。我们努力帮助他赢得二审并发回重审;再审中,胜诉,农村商业银行上诉,二审判决;但是后来,双方都确定了,二审没有委托我们,所以我们没有二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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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茹的执行判决提到,茹与湖滨农村商业银行、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于12 209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即两家银行分别向茹承担债务1,071,573.29元,本息合计约2,143,100元。(2017)豫12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是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近期被认定为失信执行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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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这个老赖应该受委屈吗?除了上述两起导致银行陷入困境的案件外,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前行长也是其他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

例如,在上官素芳诉张瑞刚、小娜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裁决,因未询问张瑞刚、小娜可以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结束。发现可执行的属性后,恢复执行;在执行陆、诉张瑞刚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决定终止执行程序,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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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蔡美星与张瑞刚贷款纠纷案中,蔡美星起诉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和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并提出撤诉。

从已公布的相关判决文件可以看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涉及张瑞刚在贷款凭证中使用银行公章,相关债务最终由张瑞刚本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上述一系列案件中是否使用公章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最终影响债权人追债程序的实施。另一方面,这也成为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被原开发区支行行长拖入借款泥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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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张瑞刚一样,作为一名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民间借贷,在贷款凭证上使用银行公章,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你要承担多少责任?最终被判定违背诺言的人是不公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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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国家商报采访了一些相关领域的律师。其中,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俊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如果一个单位加盖公章,就是一种企业行为,不需要分担太多责任,而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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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并且合同上盖章的主体是合同的主体之一,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广东玉环毛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存在“表见代理”的法律情况,其他人认为他有代理权,所以本合同有效。内部是否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内部的责任,但外部的判断需要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来做出。也就是说,从表见代理的角度来看,合同上的印章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合同的另一方也可以基于合理的信任认为印章上的单位是合同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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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谢亮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将承担合同义务。如果有人在单位内部窃取或私刻公章,只能由内部负责,一般不影响合同的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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