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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各位记者注意到,会议纪要的金融部分包括五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商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统一了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的判断。

最高法明确金融纠纷裁判思路: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 应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法,会议纪要的发布对于统一审判思维、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明确金融纠纷裁判思路: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 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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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卖方尽职和买方自行负责的原则。据了解,会议记录共有12部分,130篇文章,涵盖了民事和商业审判的大部分领域,如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和破产。同时,会议纪要规范了案外人异议执行、第三人撤销、民法与刑法交叉等突出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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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金融方面,《会议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种高风险金融产品、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时,必须坚持卖方尽职、买方自负的原则。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决策,应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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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如果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卖方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会议纪要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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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记者注意到豁免理由中,《会议纪要》都明确指出,如果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不当,卖方机构要求免除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可以证明虚假信息是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如果卖方机构能够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过去的投资经历、受教育程度等事实,违反适当性义务不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独立决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关于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投资风险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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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值得一提的是,会议纪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问题意识强。会议纪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感,正视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和争议问题,澄清最高法院的态度,避免因规则不清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第二,指导理论是新的。会议纪要密切关注正在修订的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和民商法前沿理论研究成果。第三,它涵盖的范围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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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今年2月起草到11月颁布,历时8个多月。在此期间,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了全社会的意见。会议纪要的发布对于统一审判思维、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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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特别注意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法,会议记录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会议纪要》公布后,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法律的某些具体原因得到分析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进行推理。申请中存在的问题,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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