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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银监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北京市保险机构销售和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员工管理通知》)和《关于加强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文: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 相关从业者进行属地登记

两个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强保险机构的销售和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必须实行登记注册,不得超范围经营个人业务,不得变相返还佣金;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不要通过加盟或签约等方式大规模开设分支机构,不要通过网上注册等方式大量招聘员工,不要拥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不要与非保险金融服务机构严格隔离。

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文: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 相关从业者进行属地登记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相对活跃,业务模式多,创新意识强,良好做法多,亮点多;但是,也有一些专业中介机构合规意识和管理基础薄弱,潜在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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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治理不到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进行非法活动,如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二是管理基础和经营条件不足,专业管理能力欠缺,如股东和高管变动频繁,经营场所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信息化建设滞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第三,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异化,如通过加盟和签约的方式大规模开设分行,通过网上注册的方式招聘大量员工,导致管理和控制能力不足,伴随着各种违法违规和风险。

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文:保险中介机构提高专业能力 相关从业者进行属地登记

在此基础上,北京银监局下发了《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通知》,针对当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营业场所、信息化建设和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从源头上提高机构的合规管理和专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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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需求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检查。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明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与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该有独立的财务办公室、档案室、员工培训场所和客户服务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如果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员工、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发出风险警告,如禁止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如业务发展和招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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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符合《中介机构合规管理通知》要求的情况,北京银监局也给予了6个月的整改时间。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实施情况作为营业执照有效期续延审查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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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申请执业注册时,按照属地注册原则进行管理,北京银监局主要关注业务规范。近年来,保险机构的销售和经纪从业人员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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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些保险机构的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执业能力不高,销售误导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保险机构盲目扩大员工队伍、误导招聘、无序流动等问题被多次取缔;一些保险机构委托未申请执业登记的人开展保险销售和经纪业务活动。特别是,一些第三方机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发展大规模的线下销售团队,抽干网上保险业务,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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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北京银监局下发了《员工管理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员工执业注册行为,强化了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不断整顿市场混乱。

具体而言,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和经纪业务活动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靠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如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共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为公众提供保险产品介绍、咨询、建议等服务,并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获取相应收入的人员。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以其实际执业区域所在分支机构的名义为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推广费、咨询费等名义通过第三方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人员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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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表示,保险机构应根据属地注册原则,在其实际执业区域内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员工进行注册。事实上,这一规定是对申请执业注册的执业人员的组织所有权的明确要求。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保险专业代理或经纪公司,将所有分支机构(如四川省分行、湖南省分行)的员工注册到总行;其他保险公司的总部将员工登记在其北京分公司的直接业务部门,导致管理职责不清,业务领域混乱。通过明确属地注册原则,不仅有助于解决跨地区人员注册和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也有助于遏制部分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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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部分保险机构总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开展经纪业务活动,《员工管理通知》进一步区分了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的情况,允许保险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将为非自然人服务的员工的执业范围授权扩展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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