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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该细则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订和银行业开放措施的实施,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据悉,《细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规定了《条例》的内容。

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定存门槛降至50万,需充分披露存款

例如,《条例》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吸收中国公民定期存款的最低限额从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然而,考虑到外国银行分行的存款通常不在中国存款保险范围内,《规则》更详细地规定,银行应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定存门槛降至50万,需充分披露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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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审批。首先,在《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规定了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条件,并增加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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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条例》的修订,取消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明确《条例》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慎性要求。

第三,考虑到《条例》修改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范围,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且外资银行分行的存款通常不在中国存款保险范围内,因此增加了外资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全面披露存款保险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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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应持有银监会指定的至少5%的公众负债的生息资产。当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本的30%时,不得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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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应通过合并进行审查。对原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率、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的评估方法由单一评估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评估。同时,要求管理银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评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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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自2017年以来,监管机构以通知的形式逐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的一些市场准入问题。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细则》还将包括一些适合《细则》规定的事项,以提升立法水平,保持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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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报告制度显然适用于一些业务,包括托管、存管、托管、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以及代表客户的海外财务管理。同时,很明显,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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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允许合并和计算外国银行分配给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本。如果设立分行计算的营运资金符合最低要求和监管指标,外资银行可以授权设立分行按照规定向新增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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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允许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此外,在此次修订中,中国保监会还修订了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大股东的定义,强调判断大股东的依据是拟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并增加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资本不得作为拟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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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后的《规则》还优化了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比率指标的评估,包括不强调对本币和外币流动性比率的单独评估,只将一个月内到期的部分计入海外同业交易和关联机构的资产或负债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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