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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伟,每个编辑陈星

2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因虚假转移资产被内蒙古银监局罚款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内蒙古银行今年收到的第一张票。此前,银监会网站上披露的另外两项罚款与单个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过高和非法贷款有关。内蒙古银行因违反上述三项行为被内蒙古银监局罚款90万元。

内蒙古银行开年至今连吃罚单 因虚假资产转让等合计被罚90万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他银行因虚假资产转移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业内一些研究人员告诉记者,虚假资产转移是银行为满足流动性和监管要求而采用的一种金融粉饰手法。由于其特殊目的,很容易触及监管红线。

内蒙古银行开年至今连吃罚单 因虚假资产转让等合计被罚90万

罚款是指23日发生的虚假资产转移,银监会网站披露了内蒙古银监局2018年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内蒙古银行的虚假资产转移违规行为。资料显示,内蒙古银行因虚假资产转移被内蒙古银监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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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之前的其他监管罚款,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银行在这方面都因为虚假资产转移的行为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今年1月底,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因隐性回购虚假转让信贷资产、逃避监管被大连银监局罚款30万元。2017年10月,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因虚假转让不良信贷资产被阿拉善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

内蒙古银行开年至今连吃罚单 因虚假资产转让等合计被罚90万

假资产转让,顾名思义,是指资产实际上并未转移,而是通过出票人协议和反向回购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然后在到期后回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合作创新中心研究员李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这可以被视为银行为满足流动性和监管要求而采用的一种金融粉饰手段。一般来说,正常的资产转移并不违法,但如果目的特殊,采取某种手段故意逃避监管,就很容易触及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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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年初以来,已经实施了三次处罚。事实上,自今年以来,内蒙古银监局已经向内蒙古银行发出了三次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月19日。此前,2月11日银监会网站首次披露两张罚单,涉及单个集团客户的超额贷款和非法贷款,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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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三次罚款共计90万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规定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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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银行官方网站,该银行,原名呼和浩特商业银行,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战略投资的唯一一家省级商业银行。2017年7月,内蒙古银监局批准内蒙古财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内蒙古银行投资3.413亿股。持股后,公司持有的股份占增资扩股后银行总股本的9.86%。随后,内蒙古银行的注册资本从31.2亿元人民币变为34.6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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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出,去年内蒙古银行的一些分行也有处罚记录。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因内控管理失职、监管不力被黑龙江银监局罚款50万元。2017年12月5日,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锡林郭勒银监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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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7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对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南麂支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被罚款32万元,原行长个人被罚款1万元;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南麂支行被罚款20万元,支行行长本人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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