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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中国信贷(山东省济南市)官方网站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3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防控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防控和联合授信处罚的实施。通知要求21家银行在3月31日前开通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和网络扣款功能,其他地方金融机构也必须在4月30日前开通该功能。

最高法:推进信用惩戒,21家银行3月底上线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

同时,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推出金融理财产品的网络冻结功能。

《通知》指出,21家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诊断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诊断股)、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601328,诊断股)、中国光大银行(601818,诊断股)、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601818,诊断股)、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0000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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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银行,它们将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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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3月28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完成金融理财产品的检查和控制功能测试(是否需要测试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经营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开通金融理财产品在线查询功能,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开通金融理财产品在线冻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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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实施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20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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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信用监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检查控制和联合征信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监管实施标准》的通知(法[2015]321号),以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控制和联合授信处罚的网络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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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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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2018年3月有19家银行开展金融理财产品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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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开通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和网络扣款功能。

4.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于2018年3月28日前与最高人民法院完成金融理财产品检查和控制功能测试(是否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需要测试);经营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开通金融理财产品在线查询功能,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开通金融理财产品在线冻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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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网络冻结状态下银行存款的全额扣款和部分扣款。网络扣款功能上线后,原则上对网络被冻结的基金进行网络扣款。

6.人民法院扣划遗嘱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的《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证明和联系方式;现场推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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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首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基金网络扣款转入人民法院执行或案件支付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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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人民法院联网扣款失败,资金滞留在银行内部账户的,由银行联系执行法院携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到现场进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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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委托法院应提供:执行裁决、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委托书、送达回执(或收据)及执行人工作文件扫描件。上述法律文件应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名章,或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件应转换成彩色扫描件;受托法院应携带上述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的工作证;银行应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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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异地执行法院通过专门的司法邮件邮寄执行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原件以及执行人的工作证明复印件,银行应予以协助处理。

9.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研究完善银行端和网络管控数据库,确保网络管控系统反馈的数据与线下柜台查询的数据一致;提高银行端网络管控数据库的性能,提高反馈速度和速率,解决管控数据的积压;收到国家法院网络实施检查与控制系统发起的网络检查与控制请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给出有效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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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市、区)银监局,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定期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款功能,网上金融产品网上查询功能和网络冻结功能;负责跟踪督促辖区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协助落实,提高网络检查控制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反馈率;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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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协助执法,严禁向被执行人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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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银监会将建立网络防控的监督、通报、咨询和检查机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各银监局将本条转发至各自辖区内的银监分局和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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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

标题:最高法:推进信用惩戒,21家银行3月底上线网络冻结和扣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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