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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守林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的通知》(金彩[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财政部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加大。既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政绩的不正确认识,也有金融企业的因素。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放松风险控制和扩大地方债务规模的问题。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根据官方解释,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非法变相借贷存在一些关键风险领域。比如,我们应该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实际上是债务融资平台的投资基金,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为与地方建设项目债务对接筹集资金,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来约束地方政府信贷,在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债券发行中介服务时强调政府背景,参与伪ppp项目的投融资。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通知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预算法等要求,规范支持地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投融资行为。显然,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资本的渗透检查,认真评估融资主体的偿还能力,以确保其自身的经营现金流能够覆盖应偿还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二是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私合作等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国有金融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参与ppp项目融资,不得支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借钱。政策导向和发展导向的金融机构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必须以市场导向的方式运作。与此同时,国有金融企业显然不能向地方政府发放信贷。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第三是关于财务和资本管理的要求和绩效评估。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防范金融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融资的,应当降低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水平。

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结合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应判断有无政府背景的资产风险。在产权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机构层次过高、管控不力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只能限定一家同类一级子公司合理设置法人层级,降低管理层级。

标题:财政部:金融企业不得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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