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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中国视觉(000681,诊断单元)

每一个记者冷辉每一个实习编辑陈石

近日,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国有股转让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评估保荐证券公司的执业质量。但是,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条件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原有的评价方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最新评价办法出炉:以差异化制度鼓励券商增加业务规

国有股转让公司表示,在总结评估体系早期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满足监管需要,充分发挥评估体系的积极导向作用,制定了评估方法,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安排。《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评估方法侧重于鼓励券商增加业务规模,增加新三板卖家的研究业务,评估结果的应用明确了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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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调整和修订突出了积极的方向。《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与以往相比,本次评估方法主要是对估值方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在保持评估体系一致性的基础上突出了积极的方向:一是引入难度系数,降低了业务量排名较低的保荐经纪公司的业务点价值,引导保荐经纪公司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设定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的调整系数,更准确地反映保荐经纪人的执业水平;三是调整上市和上市后两类业务基准值的权重,使评估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四是调整一些附加项目,突出评价体系的积极导向作用;第五,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以便更好地与上级法律法规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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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调整和修订包括以下三点:第一,为了充分发挥评估机制的导向作用,在综合评分法中引入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保荐经纪人在执业难度上的差异。主办券商业务量的最后10%和最后10%~20%的营业点分别给予0.8%和0.9%的折扣;二是在负面行为清单的评估方法上,为了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的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主办券商的负面行为清单设定了调整系数:每个负面行为分为三个等级,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第三,在业务基准权重方面,为使业务权重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突出当前形势下的监管重点,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将推荐上市和上市后监管的基准权重分别从30%和30%调整为20%和40%,交易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业务权重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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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评估方法中增加了三个附加项目。

第一,为了增加对新三板卖家研究业务的激励,增加了一些新的研究业务项目:如果赞助券商卖家的研究报告数量在前5%(含)以内、前5%~10%(含)以内、前10%~20%(含)以内,分别增加2分、1分和0.5分。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是指评估期内主办券商针对公司外部受众发布的新三板研究报告,由主办券商提交的月度业务数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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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增加对持续监管券商的激励,增加了持续监管新项目:如果主办券商持续监管的创业者数量在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分别加2分、1分、0.5分。其中,持续监管的企业家净人数是指评估期内新接受保荐证券公司持续监管的企业家人数减去被取消持续监管的企业家人数,以国有股转让公司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为统计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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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持续合规经营业绩突出的保荐经纪公司的激励,增加了持续合规的新项目:如果保荐经纪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评估方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扣分,则在年度评估中增加一分。为确保公平,本段不适用于在评估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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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业务量大的主办券商有些担心多做、多错、多扣分,所以这次对业务量小的主办券商的营业点价值进行了折扣。新三板高级分析师沈万红元(000166)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以前业务量大的券商会因为这个问题遭受损失,甚至会减少监管公司的数量,这不利于整个市场的规模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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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消极行为的精细管理,刘婧认为这是正常的。对股票转让制度的监管也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区别对待经纪人的违法和违规行为是一致的。新三板的卖方研究业务已成为一个优势项目。刘婧说,这反映了对卖方研究服务的鼓励,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卖方的研究在新三板仍然是稀缺的。此外,评估方法仅指评估研究报告的数量,需由主办券商提交,仍需细化。例如,公司研究、行业研究、日报、周报等类型对投资者有明显不同的参考价值,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券商每天用日报来填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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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后监管业务基准价权重的增加,以及增加一些承接持续监管的项目,刘婧表示,这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阶段有关。现在新三板已经进入股票时代,新增上市公司数量相对较少,已经不再是市场扩张的时代。过多地评估增量没有什么意义。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是股权转让的主要考虑因素,而是为了提高这个市场上资产(上市公司)的质量。去年底新三板市场的新规也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保荐经纪公司来说,监管业务比上市业务更重要,保荐经纪公司在监管业务中的责任也很重大。例如,就信的要求而言,处于创新水平的公司还需要披露季度报告等。,也有必要判断如何披露各种重大问题。券商监管人员投入的人力和成本也将增加,创新层面和基础层面的点数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划分。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们必须主要对业务进行评估和监管,鼓励券商接管持续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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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保荐经纪人执业质量评估结果的应用,国有股转让公司明确了以下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一是以年度评估结果为重要参考,选择保荐经纪人参与新三板新业务或新产品的重点试点项目和市场建设活动。第二是将季度评估结果与赞助经纪人的强制性培训联系起来。第三,每月评估结果与自律管理要求相联系,如主办经纪人的每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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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婧认为,该评估方法更适合新三板目前的市场情况,也更合理,但有些细节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和完善。新三板鼓励券商提供上市、监管、发行、做市商、调研等综合服务,这是总的方向。对于经纪人来说,他们可能是强大的,而且会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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