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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和受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取得中央财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代销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行或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资管验收通知下发 未经许可网销资管产品须立即停止

根据《通知》,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收益权转让”)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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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最迟在2018年6月底前将股票业务减为零。对未按规定解散的机构,应明确划分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类,并按禁止类处置。取消电信营业执照、禁止网站、下架移动应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种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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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向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排水”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回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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