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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后的第一份文件。

银保监会发布1号文  融资担保监管迎四项配套制度

四大支撑体系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责任余额计量和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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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和销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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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权重,文件称除两类贷款担保业务外,其他贷款担保业务的权重为75%。一是单户余额不足500万元,担保人少。微型企业;二是单户参保余额不足200万元,参保人是农民。此外,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担保人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业务权重为80%,其他发行的债券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值得一提的是,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权重为100%,文件明确规定,其他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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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性担保业务占在役余额50%以上、户数占8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提高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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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持足够的代偿能力,优先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按其形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以进行监督管理,达标时间不迟于2019年底。此外,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在业务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融资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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