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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细则即将出台。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市场准入、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许多方面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建议提高门槛。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征言   严重失信等四类人今后不得进入保险业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不仅设置了代理人准入黑名单,还划定了代理人管理的红线。

四类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近年来,保险业中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出现,误导性销售也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准入门槛,列出了负面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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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四类人员不得进入保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不得聘用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的?年份;(二)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业,期限未满的;(三)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处罚,或者在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征言   严重失信等四类人今后不得进入保险业

关于个人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体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员工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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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员工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按照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员工进行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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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仅限于通过一个机构执业注册。个人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挂靠机构的,新挂靠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执业登记,原挂靠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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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但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保险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合格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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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除了对代理人的要求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的日常经营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是阻碍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限制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第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费的;第八,利用商业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十是披露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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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往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产,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同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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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详细阐述了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标题: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征言 严重失信等四类人今后不得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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