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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关于金融债券灵活竞价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金融债券灵活竞价试点,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的灵活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初始发行规模的50%。此外,通知明确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的费用返还。

央行试点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 明确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返费行为

通知中所称单周期调整比例不超过50%的弹性发债,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金融债券竞价时,有权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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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初期,发展性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暂采用灵活招标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要求,金融机构选择灵活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的灵活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突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金融债券的发行引发发行规模的弹性调整机制,发行人应严格遵循事先披露的规则进行调整操作。调整结果须经发行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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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试点阶段单次发行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的灵活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初始发行规模的50%。金融债券的灵活招标发行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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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承销回扣此外,通知明确禁止承销金融债券。根据通知,在通过招标或簿记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期间,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者派发债券,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返还额外的承销相关费用,如手续费、金融咨询费、二级市场交易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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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金融债券发行应选择具有金融债券承销经验和能力的机构作为承销商,主承销商(如有)数量应根据发行规模合理确定。承销商的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过去的承销经验、承销业务组织设置、人员专业素质、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销售网络有效性、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以及相关业务市场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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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指出,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性,不得通过相互持股扭曲金融债券的定价。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出现过度偏离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的质询。

标题:央行试点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 明确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返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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