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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7年第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改革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首次明确规定了银行卡交易结算市场参与机构费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费用分摊是主要参与机构的基本利润。特别是收单商户支付费用时,很少有商户主动索要费用发票,导致收单机构有大量的未支付收入,而一些合规机构则根据未支付收入统一申报纳税。然而,一些机构恶意逃税的案例很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了商户索要发票的开票主体和机构间的发票处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支付机构利润将被收割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试点运行中反映的相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预制房屋、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货物销售和建筑服务应分开核算,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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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的,第三方应向发包人支付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支付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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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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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提供的项目选择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对电梯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护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保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行为银行卡提供机构间资金结算服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发卡机构将从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机构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将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根据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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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从开证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记载的开证行服务费应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清算机构根据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收单机构以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相关业务,需要补充发票的,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纳税的地区,由税务机关现场收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纳税人的实名信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办结。如果立即完成,将直接签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签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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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型建筑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自行开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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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试点纳税人出售其已获得的房地产,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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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进行认证或注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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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将《完税证明抵扣清单》报送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纳税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外,其他条款将于2017年5月1日生效。以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支付机构利润将被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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