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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民委官方网站了解到,12月9日,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将鄂尔多斯市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城市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鄂尔多斯市的生动实践为创建富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城市探索了一条道路,为“建设美丽的内蒙古,共享伟大的中国梦”做出了贡献,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创新发展探索了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将鄂尔多斯市命名为“全国团结进步模范城市”。

我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该决定全文如下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命名的决定

关于“全国团结进步模范城市”的决定

民委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宗教)委员会(厅、局),各委、直属单位,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自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城市以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不断提高政治地位,强化责任,以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推进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建设,增强对中华文化的信心和认同。牢牢把握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万能钥匙”,千方百计战胜贫困,深入实践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创新工作指导,创新工作措施,推进城市民族工作,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水平,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

我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鄂尔多斯市的生动实践,探索了一条创建富有民族自治地方特色的城市之路,为“建设美丽的内蒙古,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了贡献,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创新发展探索了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将鄂尔多斯市命名为“全国团结进步模范城市”。

我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新的时代包含着新的氛围,新的旅程应该有新的成就。希望鄂尔多斯市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这次命名为新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更加包容、更加凝聚的命运共同体做出新的贡献。我们要始终高举中华民族伟大团结的旗帜,深入学习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示范城市的成果,着力夯实基础,提升优势,取长补短,率先实现小康社会建设与现代化建设同步推进,公共服务同质化, 通过法治保障同等权利,建设精神家园,创造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建设一个大家庭、一个民族的中国梦。 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不断强化政治责任和责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创新发展。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改善民生福祉,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改善生活的愿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的价值观,树立和突出中华民族文化符号和各民族共有的中华民族形象,共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要深化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交流,积极创造共同生活、学习、工作和享受的条件,促进更广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交流与交流,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互助和谐发展。要加快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依法保障和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促进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和定型化。要强化示范城市的引领作用,不断创新和强化民族团结的方式,扩大示范效应,形成更多的制度性成果,继续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2019年12月9日

标题:我市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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