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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据报道,广东(非深圳)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和服务,包括贷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一消息来自广东省金融厅的口头通知,但后者并未发布官方文件。

债权转让是否合理,在网上贷款行业已经反复讨论多年,债务转让存在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虽然在2015年底的《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但6个月后正式颁布的《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更加明确。

禁止个人债转或有违监管意愿 助力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需两手抓

《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网上贷款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的活动中,第八项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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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分析人士指出,监管并没有一棍子打死所有债权转让行为,而是限制了债权转让的形式。互联网金融法专家肖飒在他的公开账户中写道,被禁止和消除的是平台从事或被授权机构委托从事的金融产品的兜售和转让,而不是在贷款人内部自行释放流动性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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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到债务转移,这是监管部门永远不能忽视的。《暂行办法》颁布后,没有一刀切的办法。可见,监管部门对p2p平台的债务转移功能极为谨慎,合理合规的债务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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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转让应分为不同的类别

目前,网上贷款的信用转移主要有三种模式。

首先是专业贷款人模式。专业贷款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持有大量的债权,然后将其债权放在p2p平台上,通过拆分条款或金额的方式进行打包,并在平台上转移给不同的投资者。这种模式是有风险的,投融资双方无法对应,因为它是分裂的,贷款信息不会详细披露。自筹资金和集资也是可能的,甚至出现虚假目标。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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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股权转让模式。根据《网上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形式有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即只能由特许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不能由平台销售,不允许委托转让,这也属于明确拒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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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基于普通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由于这种债权转让不是证券化产品,且相关协议信息披露完整,不违反《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省金融办禁令引发的最大争议就在于此。这种债权转移有效降低了网上贷款的门槛,提高了其灵活性,从实际操作层面解决了大量借款人的需求,也给贷款人带来了利益,成为网上贷款成功帮助实体经济的关键创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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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过债权转让,而在其他领域,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交易从来没有被禁止过,所以只有p2p贷款人禁止交易有点歧视的嫌疑。肖洒表示,在民商事领域,中国合同法保护平等公民之间的自愿交易,不能剥夺普通人(603883,咨询股)的交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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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稳定大局,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网上贷款行业为帮助实体经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有评论员认为,会议为新形势下相关部门做好财务工作提供了指导。各地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要进行科学监管,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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