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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在超市买了水生恶意偷车后掐死了婴儿

审理的结果是,3月2日7点左右,周喜军被告去应聘地面试,在等公共汽车的时候去附近的“为了家”超市买水,超市老板去了几趟停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车( amm102 )

【要闻】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月4日6点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前,发现这辆车没有熄火就停了下来。

7点左右,周喜军乘着超市主人忙于卖商品,偷了车。 上车后,周喜军发现后座有宝宝,还开车向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 为了不被发现,把车牌撕掉,拆下轮毂的红色布条放在车内。 行驶中,车上的宝宝哭了,周喜军然后用手抓住宝宝的脖子进入昏迷状态。 后来宝宝醒来又哭了,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开的红布勒住宝宝的脖子,等到宝宝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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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点20分左右,周喜军把宝宝埋在积雪中,把车内的女性挎包、婴儿服等扔进路边的沟里。

9点左右,周喜军将被盗车辆保管在永发乡营城子村委西侧的养殖场院内,然后乘坐这里的面包车去永发乡,把车辆前、后的车牌扔在苍龙村生态厕所的池塘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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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去怀德镇姐姐家,提议自己的车寄存在这里,但没有答应。 周喜军有可能被发现,12点回到掩埋遗体和扔东西的地方,重新掩埋。 周喜军为了避免被捕,想找长春市的酒店租一个月,付了押金,后来反感地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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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和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附近省全力逮捕,也知道了社会公众自愿寻找被盗车辆和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点40分向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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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足以极为残忍和从轻处罚

被盗车辆价值134900元,被鉴定为归还受害者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证明有法庭验证的证据,周喜军也坦白了。 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了汽车,价值很大的车内婴儿哭了,周喜军害怕被逮捕,残忍地掐死了婴儿,故意夺去了别人的生命。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必须依法数罪惩处。 自觉无处可逃,投了案,自首成立,但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结果极为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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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5年,执行罚款5万元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赔偿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判决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要闻】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据新华社、钟欣介绍

(原标题:长春盗车杀人案判决)

标题:【要闻】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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