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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重审“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 律师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本报记者 林洁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2008-02-23 [打印] [关闭] 今天上午7时多,几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凝聚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排队,他们共同关注的是一位23岁小伙子——许霆的命运。他在银行一台出现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4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9时30分,“银行取款机恶意取款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由于许霆事件的独特之处和巨大的争议性,它从曝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审判中,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仍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许霆提起公诉,双方焦点是许霆故意盗窃银行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经过过去4个小时的审判,下午1点多,法院结束审判,案件择日宣判。 “事件本身就不对劲”,许霆的辩护人杨振平说:“被告没有来法庭——atm机,对当事人不公平。” “自动取款机犯下了多少罪行? 出错的概率有多大? 今天的审判有现实意义”今天,杨振平和另一位律师吴义春为许霆无罪辩护。 “恶意盗窃”还是“保护银行财产”? 2006年4月21日晚9点56分,从外地来广州打工的许霆、郭安山从位于黄浦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当时许霆的银行借记卡余额只有176.97元,他打算取出100元使用,所以“确认”不上来,于是一按0后,不小心按了“00”键取消,“确认” 但是,发生了不可思议的事件。 取款机真的“吐”了1000元现金。 “我会调查余额,余额不变。 ’许霆当时很无聊,多次尝试,结果都是这样。 那天晚上,许霆伙伴郭安山说,天上掉馅饼的事件不拿白。 2日凌晨1点,两人再次前往发生故障的自动取款机。 这次,许霆用自己的借记卡连续取款10万元以上。 随后,据警方调查,许霆共提取171起,共计17.5万元,郭安山1.8万元。 之后,两人照常在办公室工作了两天。 这两天,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来访。 在此期间,许霆也致电银行询问,但银行并未表示有异常。 这让许霆产生了侥幸心理:银行可能没有发现。 许霆和保安部长说,自己匆匆回家乡考公务员,然后和郭安山分别踏上了回家的路。 “取钱是为了保护银行的财产。 ”。 在今天的审判中,许霆强调自己继续取钱是打算保管钱,第二天交给领导,没有私心。 “我一直想还钱,但迄今为止,家里有偿还的能力。 ”但是,郭安山告诉他:“谁知道自动取款机坏了,坏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的资料都没了,那减少的钱都会算在你头上。 有了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 这让许霆产生了侥幸的心理。 银行发现后报警,许霆带钱逃跑一年后被捕(许霆的说法是,自己在宝鸡站自愿和干警亮明身份相同)。 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用和他同样的方法取出1.8万元的郭安山后自行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无期取两次,郭安山取一次一年,法院认为‘距离产生美’吗? ”许霆在法庭上开玩笑说。 在律师认为不是“秘密盗窃”的 法庭上,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表示,2006年4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许霆将郭安山(另破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诉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 截至4月22日23时30分,许霆取现人民币17.5万元,随后许霆携款潜逃。 公诉机关认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许霆利用atm程序犯错,非法占有银行财产,携款潜逃,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来说,行为特征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是这样说的。 “刑法保护交易财产本身,不是无效交易的结果。 ”。 杨振平律师认为,许霆通过无效交易获得17.4万元,是交易的结果,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根本不是“盗窃”,最多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但在本案中,许霆的所有取款行为始终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 这是因为不存在秘密盗窃。 ”。 杨振平说,从行为上看,许霆无论在物理上还是虚拟上都没有非法进入银行系统取钱。 在案件中,许霆采用自己实名的银行卡用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没有秘密环节,银行自己的机器故障不影响行为的公开性,只是交易行为的比较有效。 “检察院的意见对秘密盗窃进行了扩展解释。 ”杨振平接着指出,关于银行是否知道许霆的取款行为,杨振平认为许霆始终是银行知道的,但没有秘密性,银行当时不知道是银行自己引起的,所以不能将这个责任归咎于许霆 对此,检方认为,盗窃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无论手段如何,是否进入实体空之间或虚拟空之间,只要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盗窃行为就成立。 另外,许霆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开立银行卡。 这是身份证,银行可以通过资料确认被告人的身份。 这与被告人当时行为的秘密性必然没有密切关系。 检方特别提出,在银行发卡时,借记卡必须在卡内金额限制以内交易的意义上,自动柜员机的行为代表了银行。 自动柜员机故障后,银行未显示新意,因此不允许许允超过卡内金额取款,柜员机不能代表银行了。 “许霆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元,依然利用自动柜员机故障的情况恶意取款自己的银行卡,这样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 关于 事件的量刑情节,检察院提出了酌情从轻解决的几个情节。 许霆的行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许霆偷的资金是自动柜员机中的资金,这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这与盗窃以前流传的金融机构不同。 因为自动柜员机无人值守,是自动服务。 从被告人的盗窃手段来看,并不是用其他力量破坏了自动柜员机,而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进行了错误的盗窃。 另外,被告人的行为也带有一点沉重的处罚情节,许霆多次恶意取款,同时事发后逃逸一年,在今天的审判中,在此之前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欠佳。 许父:估计儿子被判决3到10年 今天,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来到审判现场,在100多天的时间里,他来回穿梭,终于等到重审,但只能看到儿子的后脑勺。 他说:“我不满意许霆今天在院子里的表现,我不同意。 没想到他会这么说,但我觉得这不是他的真实想法” 审判结束后,许彩亮在广州中院门口受到数百名记者的“围攻”。 他说:“我希望许霆的事件能够改变中国的法律,我已经牺牲了儿子。 妻子也跟我说,让舆论和其他人参与这件事是准备牺牲儿子的。 我问律师,这个法律现在写也不能用于儿子的案件。 ” 对于儿子许霆的这件事,许彩亮多次认为“有错无罪”。 “如果机器发生故障,就收回损失,如果没有回来,就起诉人,没有在民事案件中处理。 你认为是直接盗窃还是无期徒刑? 如果直接拿起锤子打碎机器盗窃,最多无限期地拉,那有区别吗? ”。 但是,许彩亮对审判结果并不乐观,对律师和法院充满信心,但他估计,在最好的情况下,许霆也会被判刑3至10年,他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 但他还没有告诉许霆的母亲。 “刚结束就收到了她的电话和邮件。 我对她说很好。 我等法院的消息。 ”。 日前,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李开发等4位法律专家联名致信广州中院,根据4点的大致建议宣判许霆无罪:一是犯罪法定的大致情况。 二是在法律中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必须使用有利于被告的解释,符合法律宽容;三是参照外国同类案件的多项无罪判决;四是此案具有极大的个别性,如果没有银行的引导,此案本身就不会出现。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就许霆案表示,引发这种社会争议的新型案件有利于法制的完善:“立法前瞻性有限,任何法律都有滞后,司法实践往往“先有案,后有法” 所以,这类案件的审判引起争议,未必是好事。 ”。 与审判工作相比,吴树坚还表示,法官的判决必须始终保持理智,不能受“民愤”的影响。 本报广州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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