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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孩子合法吗? 如果发生纠纷,孩子应该是谁全部? 最近在厦门发生了以“请求代孕”为起因的诉讼,备受瞩目。

蔡某是电子企业所有者,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拥有多处房产、车库。 他和大学同学结婚后,培养了一位女性。 2004年,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撞到植物3年后去世。 蔡家从此成为“失独”家庭。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蔡家总是想再要一个孩子。 但是,妻子已经过了将近100年,很难怀孕。 于是他考虑通过代理怀孕中介来达到目的。 在中介的帮助下,认识了离婚的女性瞽某。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据蔡某介绍,当时代孕期间生活费每月5000元,抱着孩子时支付20万元,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随后,应瞽某的要求,蔡某每月向她提高生活费至1.5万元,并交给她20万元以上的现金。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在妻子的默许下,蔡某和瞽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 去年8月,瞽某生下了一个未婚女孩的琴。 但是,当蔡某和妻子因事先约定向瞽某要孩子时,她拒绝交出孩子。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瞽某否认“代孕”,认为孩子是她和蔡某感情的结晶,与她有直接血缘关系,“不忍在孩子刚出生的时候离开自己”。

蔡某夫妇多次访问,寻找瞽某的信息表示,但她的态度很坚决。 对此,蔡某愤怒地认为,瞽某把孩子留在身边是想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于是,他决定停止向瞽某继续提供经济支援。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现年36岁的瞽某没有工作,她不能独立抚养孩子,将49岁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提供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子女独立生活之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被告本来对非婚生妇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哺乳期的孩子应当跟随哺乳母亲抚养,被告必须支付非婚生妇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据此,法院判定瞽某抚养非婚生女性琴,蔡某需要从瞽某的抚养费64万元支付到以琴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瞽某每月可以支付3000元抚养孩子,蔡某有权监督孩子抚养费的录用情况。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审判中,蔡某强调自己与瞽某之间存在“代孕”的关系。 因为这个孩子应该自己养育。 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仅凭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为“代孕合同”。 即使双方现实签订了“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依然无效。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代孕合同”做出确定规定,但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大体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偶、合子和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根据该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只允许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子宫代孕。 从生育权和监护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已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妇。 合法生育必须以办理结婚登记和准生证为条件。 代理人将基于血缘关系的监护权通过代理怀孕合同转移给寻求怀孕的人,不得违反监护权归属父母,转让、继承或者放弃。 从《代孕合同》的本质出发,采用代孕方子宫作为“物品”出租,以孩子为商品交易对象。 以上两者反映了《代孕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基本相悖,应该无效。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蔡某是电子企业所有者,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拥有多处房产、车库。 他和大学同学结婚后,培养了一位女性。 2004年,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撞到植物3年后去世。 蔡家从此成为“失独”家庭。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蔡家总是想再要一个孩子。 但是,妻子已经过去了将近100年,很难怀孕。 于是他考虑通过代理怀孕中介来达到目的。 在中介的帮助下,认识了离婚的女性瞽某。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据蔡某介绍,当时代孕期间生活费每月5000元,抱着孩子时支付20万元,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随后,应瞽某的要求,蔡某每月向她提高生活费至1.5万元,并交给她20万元以上的现金。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在妻子的默许下,蔡某和瞽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 去年8月,瞽某生下了一个未婚女孩的琴。 但是,当蔡某和妻子因事先约定向瞽某要孩子时,她拒绝交出孩子。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瞽某否认“代孕”,认为孩子是她和蔡某感情的结晶,与她有直接血缘关系,“不忍在孩子刚出生的时候离开自己”。

蔡某夫妇多次访问,寻找瞽某的信息表示,但她的态度很坚决。 对此,蔡某愤怒地认为,瞽某把孩子留在身边是想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于是,他决定停止向瞽某继续提供经济支援。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现年36岁的瞽某没有工作,她不能独立抚养孩子,将49岁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提供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在子女独立生活之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被告本来对非婚生妇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哺乳期的孩子应当跟随哺乳母亲抚养,被告必须支付非婚生妇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据此,法院判定瞽某抚养非婚生女性琴,蔡某需要从瞽某的抚养费64万元支付到以琴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瞽某每月可以支付3000元抚养孩子,蔡某有权监督孩子抚养费的录用情况。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审判中,蔡某强调自己与瞽某之间存在“代孕”的关系。 因为这个孩子应该自己养育。 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仅凭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为“代孕合同”。 即使双方现实签订了“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依然无效。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代孕合同”做出确定规定,但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大体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偶、合子和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根据该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只允许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子宫代孕。 从生育权和监护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已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妇。 合法生育必须以办理结婚登记和准生证为条件。 代理人将基于血缘关系的监护权通过代理怀孕合同转移给寻求怀孕的人,不得违反监护权归属父母,转让、继承或者放弃。 从《代孕合同》的本质出发,采用代孕方子宫作为“物品”出租,以孩子为商品交易对象。 以上两者反映了《代孕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基本相悖,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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