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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新闻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已经实施的《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阐述了与《关于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网络法律问题的审判规则体系,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孙军工表示,在网络时代,个人新闻特别是个人电子新闻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根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公布自然人的基因新闻、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个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新闻,损害他人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确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布帖子的神不知鬼不觉中,侵权人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很难明确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院第一庭副庭副庭长姚辉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对此,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中,允许原告只起诉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被告请求增加涉嫌侵权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确的互联网客户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方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二是在确定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要求,为了方便原告起诉,责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互联网客户的个人新闻。 这些新闻包括涉嫌侵害的互联网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互联网地址等。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司法解释和规定。

“转发”也负责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社会交流互联网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较大等全方位上有着前所未有的传播趋势。 “对比这些特点,司法解释规定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相关问题。 ”。 他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互联网客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观察义务。 转载的新闻是否实质性编辑了侵犯他所有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转载的新闻,是否添加或编辑了文案标题,与文案有很大不一致,有可能误导公众。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目前,关于新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突出,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觉得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增多。 ”。 姚辉说,认定转载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是“过失”,法官需要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进行酌量和评价。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比如说,你是‘大v’。 转载网络新闻的观察义务比普通人高。 普通老百姓的错误程度可能比较低,或者没有过失。 ”。 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应该知道简单转发,影响很大。 你的话、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参与者的大小、你的法律义务都有更高的观察力。 必须慎重。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有偿删改”“水军”说“不”

“在实践中,以非法删改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均匀性,发布侵权新闻的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往往具有技术特征。 这次提出的司法解释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管制这些行为。” 孙军工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被害人与构成侵权的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签订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要求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的互联网新闻,或者以切断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互联网新闻,或者发布该新闻的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和确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他人发布、转发网络新闻侵害他的一切人身权益,被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合理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客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人工或自动方法推荐侵权互联网新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具备的管理新闻的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方法及引起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这条互联网新闻侵犯人身权益的类型和明显程度这条互联网新闻的社会影响程度或在一定时间内的浏览次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防止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和相应的合理措施 服务提供者对同一互联网用户的重复侵害行为或同一侵害新闻是否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互联网领域已经进入文案、社区、商业高度结合的形态,所以如何认定这种‘知乎’,需要更加慎重。 ’孙军工表示,如果标准过于严格,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就会过重,从而影响合法新闻的自由传播。 如果标准太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不再履行必要的观察义务,放任或积极实施侵权行为。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新闻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已经实施的《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阐述了与《关于新闻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网络法律问题的审判规则体系,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孙军工表示,在网络时代,个人新闻特别是个人电子新闻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根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公布自然人的基因新闻、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个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新闻,损害他人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确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布帖子的神不知鬼不觉中,侵权人要起诉的时候,往往很难明确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院第一庭副庭副庭长姚辉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对此,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中,允许原告只起诉互联网客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被告请求增加涉嫌侵权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确的互联网客户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方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二是在确定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要求,为了方便原告起诉,责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互联网客户的个人新闻。 这些新闻包括涉嫌侵害的互联网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互联网地址等。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司法解释和规定。

“转发”也负责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社会交流互联网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较大等全方位上有着前所未有的传播趋势。 “对比这些特点,司法解释规定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相关问题。 ”。 他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互联网客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新闻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观察义务。 转载的新闻是否实质性编辑了侵犯他所有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转载的新闻,是否添加或编辑了文案标题,与文案有很大不一致,有可能误导公众。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目前,关于新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突出,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觉得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增多。 ”。 姚辉说,认定转载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是“过失”,法官需要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进行酌量和评价。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比如说,你是‘大v’。 转载网络新闻的观察义务比普通人高。 普通老百姓的错误程度可能比较低,或者没有过失。 ”。 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应该知道简单转发,影响很大。 你的话、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参与者的大小、你的法律义务都有更高的观察力。 必须慎重。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有偿删改”“水军”说“不”

“在实践中,以非法删改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均匀性,发布侵权新闻的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往往具有技术特征。 这次提出的司法解释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管制这些行为。” 孙军工说。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被害人与构成侵权的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签订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要求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的互联网新闻,或者以切断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互联网新闻,或者发布该新闻的互联网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和确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他人发布、转发网络新闻侵害他的一切人身权益,被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合理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客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人工或自动方法推荐侵权互联网新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具备的管理新闻的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方法及引起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这条互联网新闻侵犯人身权益的类型和明显程度这条互联网新闻的社会影响程度或在一定时间内的浏览次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防止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和相应的合理措施 服务提供者对同一互联网用户的重复侵害行为或同一侵害新闻是否采取了适当合理的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互联网领域已经进入文案、社区、商业高度结合的形态,所以如何认定这种‘知乎’,需要更加慎重。 ’孙军工表示,如果标准过于严格,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就会过重,从而影响合法新闻的自由传播。 如果标准太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不再履行必要的观察义务,放任或积极实施侵权行为。

“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

标题:“新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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