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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这种司法公共信服力的不足,就要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完整法律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此可谓老生常谈。多个年来,我们一直要求司法系统这样从业。然而,即便三令五申,审判人员的素质也不见长进,法律的监督也不够到位,司法的效率更不见提高。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都令司法的公共信服力到了危险的边缘。

“司法公共信服力为何不足”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多个错误案件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时,恰恰是他们运用自己专业信息的丰富,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法官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司法公共信服力为何不足”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而对于不公正判决的改判、审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又是艰难和旷日持久的。即使知道一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也要考虑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以及和原审法官的关系等种种因素。将错误案件发回重审,倒是一个实现权利救济的办法,但这等于叫原审法院从根本上否定自己,绝不是容易的事件。

“司法公共信服力为何不足”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的,“屈死不告官”的心态,令他们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判决,也会默默忍受。如此,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沉寂民间,由此泛化成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普遍认知,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公共信服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即使一点不公正的判决得到部分改正,哪些故意徇私舞弊造成错判的法官,也仍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司法公共信服力为何不足”

当司法的公正不足以保证很多人的好处,甚至沦落为少部分人或好处团体的工具时,司法的公共信服力就只能如此不足,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彻底治理司法腐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共信服力不足的现状逐渐扭转过来。

标题:“司法公共信服力为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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