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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 莫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法” 实习生 王梦婕 本报记者 王俊秀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2008-04-23 [打印] [关闭]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然而,十余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部法律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据了解,目前《国家赔偿法》的撰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

4月15日,知名法学家聚集中国政法大学,热烈讨论《国家赔偿法》的编纂。 侵权机构同时担任被告和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目前《国家赔偿法》在认知、制度上有两个误区,即“国家赔偿”等于“国家机关赔偿”,对公民 这实际上是多个行政、司法机关将赔偿行为与“机关应负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执法责任制、误判追究制等配套制度面前,有能力进行赔偿的机构不少,必须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民众的质疑、上层的调查,最好采取“发生事故不承认,承认也不赔偿”的策略。 马怀德说,这两个误区直接造成了人们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赔偿法》。 马怀德坦言,当前国家赔偿的索赔手续冗长庞杂、门槛过高、不公正,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提出国家赔偿,首先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得到其确认。 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常常是侵犯公民权利的国家机关。 对受害者来说,现行的“申请制”往往是将他们的申请书从司法机关作为上访函取消,相当一部分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的“确认制”,是以实际进行侵害行为的国家机关“自行承认违法”为索赔的前提条件,“虎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公民只能申诉,没有法定救济途径。 谁认定公检法的违法性 让侵权机构审判自己是荒谬的,但也很难让其他司法机构纠正错误。 例如,在司法赔偿行业,“法定赔偿”只包括误逮捕、误逮捕、误判定、误采取强制措施四种情况,对于超出这些范围的其他司法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 马怀德说,赔偿范围的有限性使目前可以获得赔偿的市民只是所有受害者的“冰山一角”。 他认为,目前单一的归责也大体上存在问题。 政府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各种各样的事实行为,面对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国家机关,清白的公民“苦于控诉”的可能性很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建议,未来《国家赔偿法》应对责任进行基本的重大变更,将“违法责任制”改为“非法责任制”。 任何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只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这样可以涵盖许多以前无法衡量的情况,并给予市民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也需要较大扩展,考虑到未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侵害后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应决定纳入该法规定。 赔偿标准不让受害者赔偿损失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也为民众所诟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事实上,由于限制了许多公民因人身自由而遭受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更是如此。 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中,少女麻旦无故被称为妓女,丧失2天人身自由,查明事实后,赔偿义务机关泾阳县公安局仅按当地日平均工资,向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 另一方面,佘祥林事件中,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只实现了40万元~5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由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金”的形式发放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提高到每天99元,但对遭受身心破坏的具体受害者来说,这一数字仍然微乎其微。 会议专家表示,如此低的赔偿,实际上并未能对侵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警醒,在国家整体财力明显高于十几年前的今天,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势在必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原主任江必新认为,国家赔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并不是越高越好,另外,对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要求过高,会“约束”公务员的手脚,降低行政积极性 他建议首先放宽受益范围,按具体金额适当降低要求,以满足现阶段众多受害者的基本需求是第一要务。 先赔偿后申请实际执行障碍 目前国家的赔偿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支付,然后向国库申请。 据此,赔偿义务机关资金紧张,向公民提出的赔偿要求,可以推举。 现在很多地方没有将国家赔偿纳入财政预算,实际上产生了很多赔偿费用,但不是财政的“清算”,而是机关出钱、部门出钱、个人付钱的方式“私了化” 马怀德认为,修改《国家赔偿法》需要完善我国相关行业的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受害者支付国家赔偿金,有利于规范赔偿金预算,缓解赔偿金拖欠的压力。 国家赔偿法公布前的冤情是否有权赔偿 王思堂案和佘祥林案,误判行为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平反是在那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发布了确定的司法解释,表明《国家赔偿法》不追溯到过去,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按以前的规定解决。 在该日期以后发生并得到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虽然有上述确定规定,但我国立法法明确指出,法通常不追溯到过去,但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可以追溯到过去。 据此,马怀德认为,《国家赔偿法》可以对一点实施前就存在的侵犯国家机关的行为,采取适当的“追溯过去”的方法,但从操作性上来说,并不过度,否则冤情会高涨,财政可能会成为重负。 姜明安认为,对于持续性行为(违法关押10年,超过1995年的情况),司法解释应逐步解决,但从法律上看,被害人被关押的年份是整体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多。 姜明安认为,为了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推进更合理的解释。 / h// h//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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