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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广电总局信息出版总署发出规定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2005年03月23日 03:24:08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推广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从业大局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信息推广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好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体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规定强调,信息采编人员要一再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大体上,确保信息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信息报道在信息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信息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从业作风和文风,不断革新报道文案、形式和手段,使信息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信息报道的对比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规定提出,信息采编人员从事信息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后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好处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信息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首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规定严肃指出,信息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信息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好处,不得接受可能影响信息报道公平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公司,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信息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规定确定要求,信息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信息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信息形式刊播广告文案,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信息报道。信息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信息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后报道单位或个体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后报道单位或个体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规定强调,规范信息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采用。公开的信息采访必需出示经信息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信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采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信息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信息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信息采编从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信息采编从业。

“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中宣部、广电总局、信息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信息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信息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标题:“规范信息采编人员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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