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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专家解读“ipad事情”,质疑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界定个体物品 全凭海关说了算? 实习生 王梦婕 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11-1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今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近期因“入境ipad被征千元税款”而备受媒体和公众的瞩目。

《54号令》出台后,留学生戏说的“裸奔回国”和海外旅行者对购物清单的“忍痛割爱”都表现出了对特定人群的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个“54号令”,这个命令在实施中暴露了那些问题吗,应该完全重写吗? 对此,中国青年报采访了两名中国海关法行业的专家。 他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国华和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的赵辉律师。 涉嫌违反世贸组织协定 赵辉律师表示,以“入境居民旅客个人行李超过5000元交税,20种商品全额支付”等为首要复印件的“54号令”,是对ipad等产品的征收税率。 他指出,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54号令》是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可以由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中央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 wto的ita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条约,我国正式签署加入后,必须受其制约,ita在我国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ita的规定,参加国必须逐步将包括各种类型计算机在内的新闻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低为零关税。 ”。 赵辉介绍说:“但是海关总署在《54号令》中对ipad征收高额税款,明显违背了ita这一《上位法》。” 因此,我们认为《54号令》应该修改。 但是,世贸组织法律专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质疑《54号令》是否违反了中国在世贸组织项下的承诺,有待进一步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韩立佑向笔者表示,为了确认两者“相悖”,有必要仔细审查中国在签署ita时具体承诺了什么。 “即使去调查约定,在理解上也有不同的看法。”韩立佑教授说:“中国涉诉的世贸组织事件,多少有些类似的问题,不是独自的“54号令”。 ”。 「54号令”是否违背ita规则有待确认,但商务部于11月初致函海关总署询问此事,属实。 在新闻发布前,商务部方面似乎与海关总署达成了谅解。 商务部的姚先生主张“支持海关总署依法履行职责”。 海关总署监督管理司的负责人也表示,入境时对面向个人的ipad征税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定。 他说,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是比较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与货物有关。 个人用的ipad不是行李。 物品和物品有差异,与“54号令”对比的是个体物品。 在“个人物品”无标准 “54号令”中有规定,只对居民旅客入境时,所携带的在国外总额超过5000元的“个人物品”征税。 但是,对于高价的手表和名牌包等不可分割的单品,必须全额征税。 上述规定意在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 但是赵国华表示,由于对“54号令”如何定义“个人物品”没有详细的操作性高的评价标准,因此现在依赖海关人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 “《个人用品》不仅在《54号令》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也未确定,给海关人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赵辉说:“执法人员主观评价的空间太大,就有可能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他认为,该模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上可能模糊“个人物品”和“货物”的界线。 这种情况下,“雁过拔毛”的方法也不可避免。 赵辉根据这一建议,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个人物品”评价标准。 他还建议,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之前,入境居民旅客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自我保护。 例如,对“个人出境入境”的物品,出境时必须主动向海关申报登记,说明其来源,使之比较有效,“不纳税”。 对于“在国外获得”的物品,应尽量不要“超额”。 “另外,在海外购物之前,请在这个商品的价格上加上进口税率,和在国内购买哪个进行比较。 ”。 赵辉还暗示,如果海关人员认为在征税方面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入境居民也应收集并保存相关证件,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提请处理。 赵国华除了“自由裁量权过大”外,还指出,《54号令》中对不可分割的物品全额征税的“一律”规定并不公平。 赵辉则进一步表示,“一刀切”也体现在现行海关法对应税物品的评估上。 “根据目前《纳税价目表》的规定,适用于笔记本电脑的正常纳税价格为5000元,但在现实生活中,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从低端的5000元到高级的数万元不等。 ”。 赵辉说:“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法仍然在评价上‘一刀切’,看起来太简单粗暴了。” 韩立佑结合国际经验提出,这样“一刀切”,是“条文规范落后于时代快速发展”造成的。 他以应税商品的“分类”为例,说明国际海关组织和我国海关有确定商品分类的规定,但对于时代快速发展诞生的新产品,如I邓pad等电子产品,没有及时反映在原有的分类目录中。 因此,分类和评价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对此,赵国华更简洁地总结道,“54号令”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只称为“旧规定遇到了新问题”。 是应该编撰“54号令”还是应该编撰“/ h /”“54号令”? 对此,回答的专家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赵国华副主任认为,《54号令》本身并不是新的规定,而是对以往海关相关法律规则的总结和强调。 在我国海关法体系内,《54号令》与其他法规及其上位法没有冲突,因此不需要进行大的修改。 “不过,该令下达后,由于海关执法力度加大,ipad等精细、昂贵的电子产品容易超出限额,许多旅客沉迷于这些产品,因此对《54号令》的反应强烈。” 他说 赵辉则持有不同的观点。 他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曾大规模修改国内法以适应世贸组织的相关要求,但海关总署以“54号令”的形式对ipad等电子产品征收高额税款,违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采取了一贯尊重国际公约的方法。 为此,赵辉主张《54号令》必须立即编纂,避免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发生贸易纠纷,以免违反ita的规定。 另外,赵辉还暗示,自己的权益因“54号令”而受损的入境居民旅客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推进该令的修改。 “他们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54号令》的正当性审查。 “这样可以催促‘54号令’,迅速撤回和修改。” 关于海关监察司官员最近所说的“对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规定免税限制的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方法”,赵辉也不承认。 他指出,海关人员不能忘记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民众利益。 他警告说,“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从国外购买高科技产品,对老百姓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选择,也是不得已的选择”、“54号令”一旦脱离中国的现实,就有可能被搁置,“这是我国从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

标题:“界定个体物品 全凭海关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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